1.股東會決議日:114/06/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 闕壯群
(2)董事 麥淑娥(鑫鴻事業(股)公司代表人)
(3)董事 鄭尚浩
(4)獨立董事 顏志明
(5)獨立董事 郭登富
(6)獨立董事 白琬婷
(7)獨立董事 徐懿慧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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