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款應公告事項
1.事實發生日:112/03/1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瑞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瑞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212,39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05,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5,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5,00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銀行合約到期續約,以利子公司資金之靈活調度與應用。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4,18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5,631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與銀行契約融資期間一致(2)日期:與銀行契約融資期間一致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212,394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5,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1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4.7910.其他應敘明事項:1.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核閱)報表為111Q4。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145,000仟元,其中40,000仟元主係董事會於新契約開始日前提前召開通過額度,導致事實發生日至新契約開始日期間背書保證餘額重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