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經理人收到臺灣高雄地方檢查署檢察官不服原無 罪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本公司經理人梁朝辰及吳明翰(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3)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6號2.事實發生日:108/10/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經理人梁朝辰及吳明翰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公司法,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惟因承辦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對本案進行答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本公司正常運作,訴訟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對本案進行答辯。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