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經理人收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本公司經理人梁朝辰(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106年訴字第43號2.事實發生日:107/0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經理人梁朝辰因本公司99年及100年度廣告費交易7,142,857元,營業稅357,143元,合計7,500,000元,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4.處理過程:將委任律師對本案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正常運作,訴訟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任律師對本案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