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通過104年度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3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得私募額度:上限新台幣3億元整。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係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訂之,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準:(i)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ii)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2)依相關法令規定,所訂私募價格低於參考價格八成者,應提供獨立專家就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如依前述之定價成數致低於股票面額,且為因應本公司營運狀況及市場變化而有低於面額發行之必要時,其增資事項係有助於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及改善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4)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授權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之參考價格成數限制,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由於公司營運尚未獲利,為充實營運資金,爰有資金需求,考量私募方式相對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除礙於時效,亦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及因公司長期發展所需或引進策略投資等規劃,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後申請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重要內容,包括募集發行股數、私募條件、特定人之選擇方式、資金運用計劃、計劃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與本次私募普通股有關之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未來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指示、或基於市場狀況變化、客觀環境影響而須變更或修正時,亦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2)除以上所述之授權範圍外,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訂定發行新股增資基準日,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得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本次有關之契約或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有價證券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