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收受彰化地院100年裁全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禁止黃 中安等9人與林敬俊等3人依照100年12月19日與12月20日監察人林 敬俊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以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名義行使職權
1.事實發生日:101/02/022.發生緣由:本公司業已收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禁止黃中安.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紀金懷.侯良杰.沈聰進.黃中義.邱旭玲.張山輝.李岳霖依照100年12月19日與100年12月20日監察人林敬俊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以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義,行使董事職權;亦禁止林敬俊.涂美華.沈聰信依照前開股東臨時會決議,以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名義,行使監察人職權.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遵行上開法院裁定意旨依法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