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 0970100240號函通知辦理公告
1.事實發生日:97/03/072.公司名稱: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70100240號函通知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92年12月與Transfornic International Pte Ltd.(簡稱TIPL)簽訂液晶面板貨源保證協議書並預付履約保證金美金 600萬元,嗣後因面板貨源製造商未能履行交貨,導致認列損失達新台幣106,015仟元(93年認列100,527仟元、94年認列5,488仟元 ),茲就該筆交易之發生緣由、處理經過、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暨為確保股東權益是否對前董事長陳世哲、TIPL公司及其負責人 James Lee等採取法律行動之評估及目前進度概述如下:一、發生緣由及處理經過:92年度本公司因TFT LCD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產品極為熱門,當時總經理陳世哲先生認為可透過新加坡商TIPL公司取得韓國三星之液晶面板貨源並可幫公司帶來許多設計訂單,遂於92年12月與液晶面板供應商TIPL公司簽訂貨源保證協議書,供應商承諾於93年1月至5月提供200,000片液晶面板予本公司,而本公司則依合約規定支付6百萬美金作為履約之保證,惟截至93年05月31日止,因該供應商與貨源製造商之間發生糾紛,致未能履行交貨,該雙方並已進入訴訟程序。本公司持續向TIPL公司要求先行收回履約保證金並分別於93年8月及94年6月委託興泰聯合法律事務所趙律師發函催收,截至94年6月底止未收回款項為美金4,756,552元。TIPL公司負責人 James Lee於94年07月29日出具保證協議書表示其個人願意全額擔保TIPL公司積欠本公司之債務。陳世哲先生為考量公司營運不受此筆交易金額影響,於93年8月開立新台幣5仟萬元本票作為TIPL公司對本公司之債務保證。本公司基於穩健原則,於93年度及94年度分別提列新台幣100,527仟元及5,488仟元之備抵呆帳損失,93(含)年度以後之財務報表亦已就此未收款項之處理情形充分揭露。95年04月陳世哲先生履行其保證責任,償還本公司其所擔保之新台幣5仟萬元。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本公司透過94年5月私募新台幣一億元及94年8月臨股會補選董監加入新經營團隊,新經營團隊擬定之公司營運重點仍然著重於設計之本業並策略調整積極爭取設計案延伸之模具製造與產品生產之業務,該項營運策略讓本公司95年度成功將客戶量產訂單與模具製造及產品設計整合,致使95年營收較94年營收大幅成長。本公司於95年初已償還所有銀行借款,迄今均無向銀行融資貸款,營業活動之現金流入均可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而該筆交易產生之呆帳損失已於93年度及94年度十足認列,故對目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三、對前董事長陳世哲、TIPL公司及負責人James Lee 等採取法律行動之評估及目前進度:1.94年08月新經營團隊加入後為本案款項之追索,即委請台灣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游律師及新加坡Tan Rajah & Cheah事務所周律師協助辦理。2.本案經周律師審閱相關文件後,其認為採取刑事告訴(詐欺)仍需再為調查相關資料及評估,而民事告訴部分,為將來欲執行TIPL公司的財產須先向法院提報財產所在,故其建議先請商業徵信社以合法方式進行調查。本公司便於94年11月17日請周律師委請Control Risk商業徵信社進行相關調查。3.95年05月周律師根據徵信調查結果及現有相關資料進行評估,其認為依新加坡法律除了對TIPL公司以民事告其債務不履行之獲勝機率很高以外,其他訴訟方式 (包括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告TIPL公司與James Lee為一體之民事責任、以James Lee提供之保證書告James Lee應負連帶民事責任或是以刑事告James Lee詐欺等等) 本公司之勝率皆不高,而就算本公司勝訴,根據徵信調查資料顯示,TIPL公司與 James Lee現已無任何有價值之資產可執行扣押拍賣,故周律師建議本案可提起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訴訟,除了民事訴訟之外,應另請陳世哲先生持續與James Lee 聯繫,運用人情壓力要求其還款。4.雖然本案採取法律途徑求償之成本極高而能追回款項之可能性很低,但基於公司股東權益與經營階層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本公司仍擬對此筆應收債權採取追償程序。本公司於95年10月另委請新加坡Baker & Mckenzie.Wong & Leow事務所劉律師協助進行追償程序。5.新加坡劉律師於95年11月08日依據新加坡公司法第254(2)條和破產法第62條對TIPL公司及James Lee 發催告函(Statutory Demand),請其於法定期間21天內回覆,對方至95年11月29日對於還款事宜仍無回應,故本公司便取得聲請讓TIPL公司結束及讓James Lee破產之法律要件。6.因TIPL公司已無任何資產,基於訴訟利益考量,後續追償之重點鎖定在James Lee。96年02月08日劉律師向新加坡法院提出對James Lee進行破產申請,96年3月30日對方律師提出抗辯,以陳世哲先生於2005/08/31有簽署Agreement,Agreement中主張免除James Lee 個人對TIPL公司積欠本公司債務之擔保並同意免除前述TIPL公司積欠本公司債務的百分之90%,而James Lee只要在2008年8月30日前清償前述債務的百分10%即可,對方律師以此Agreement來抗辯其對本公司目前不負擔任何債務。因此Agreement存在,使得本公司申請James Lee 破產成功機率不高,故新加坡律師建議本公司先行撤回破產申請,本公司在考量訴訟成本的情況下,便撤回此次破產申請,待97年08月30日屆至再進行追償程序。7.由於前段所述Agreement 的出現,迫使本公司暫時停止求償程序,在對方律師以此Agreement 提出抗辯前,陳世哲先生從未告知本公司有簽署Agreement 一事,故本公司監察人為瞭解簽署之緣由便於96年04月19日發函陳世哲先生請其說明。陳世哲先生於96年5月3日回函並於當日董事會議中說明。對於陳世哲先生簽署Agreement 是否有損害公司權益一事,本公司委請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游律師針對其回覆與說明進行評估並出具法律意見書。游律師說明:『綜合上情以觀,陳副董所稱其考量TIPL公司與James Lee 已無財產可追討,因Agreement 之簽署以爭取剩餘貨款一成等情,似難謂Agreement之簽署即生損害世訊公司利益之結果,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恐屬有間』……『陳副董於簽訂Agreement 後未告知世訊公司,致世訊公司產生不必要之人員勞費及法律費用部分,於斟酌陳副董財務狀況及訴訟所需花費之時間、金錢成本等情綜合衡量判斷,目前看來,縱能勝訴,獲償之可能性不高,訴訟實益應屬不大…』。本公司董事會遂參考游律師之意見於96年6月20日決議保留對陳世哲先生之法律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