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依公司法第209條許可解除董事從事競業行為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96/06/2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一)陳瑞星/董事長(二)王裕弼/董事及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子公司營利事業之董事及法人代表或經理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96/06/23~99/06/22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陳瑞星及王裕弼/董事及法人代表或經理人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a.昆山鴻正電子有限公司之董事及法人代表或經理人b.東莞輝城電子有限公司之董事及法人代表或經理人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a.江蘇省昆山市陸家鎮東部開發區珠竹路22-1號b.廣東省東莞市望牛墩鎮月亮城工業區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電解電容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上述公司為本公司轉投資事業,其投資損益皆依規定認列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