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董事耀宗、杜董事金陵、張監察人景星,豁免「董事、 監察人道德行為準則」第五條之適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1.事實發生日:95/03/232.發生緣由:江董事耀宗、杜董事金陵、張監察人景星,豁免「董事、監察人道德行為準則」第五條之適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豁免案董事會決議之基本事項(1)豁免人職稱 姓名董 事 江耀宗董 事 杜金陵監察人 張景星(2)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96年3月23日(3)豁免適用之期間:NA(4)豁免原因:第二期第一階擴建煉焦爐及高爐砌磚築爐工程。如交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對中龍公司並無不利益且並無不合營業常規。(5)豁免適用之準則:「董事、監察人道德行為準則」第5條、第11條、第1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