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等七家銀行簽訂新台幣407億元聯貸案。
1.事實發生日:95/07/312.契約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以及中聯信託投資等7家銀行。3.與公司關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為本公司法人董事,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先生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於95/7/31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以及中聯信託投資等7家銀行簽訂新台幣407億元聯貸案。主辦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融資之挹注對本公司財務有正面提昇作用。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取得融資以應資金需求。9.其他應敘明事項:合約迄日為簽約日起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