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錸寶科技

報價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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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取得法院假處分裁定,依法得禁止悠景科技(股)公司繼續為侵害本公司專利權之行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訴訟當事人債權人: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繫屬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案號:94年度抗字第787號2.事實發生日:95/02/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保護本公司多年來持續大量投資研發所取得的研發成果,本公司於九十四年對悠景公司涉嫌侵害本公司OLED專利(「電激發光顯示裝置」(發明第202508號,公告第588561號))提起專利侵害訴訟。繼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兩度裁定,准許本公司對悠景公司名下之資產進行假扣押與假處分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維持苗栗地方法院裁准本公司之假處分申請,准許本公司得於提供擔保金後,對悠景公司涉及侵害本公司上述專利之產品(含成品及半成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之產品(詳細產品如本裁定書所載)執行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避免本公司遭受更大不利益與損失。台中高分院此項裁定,不但顯示司法機關對智慧財產權之重視,也將有助於本公司繼續投入研發以創造股東之最大價值。根據台中高分院的此項假處分裁定,悠景公司將不得直接或間接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輸入、為販賣之要約、讓與、交付、加工製造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不得陳列或散佈有關涉嫌侵害產品廣告、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宣傳、推介商品功能之文書或類似物件;不得就上開產品於報章雜誌或其他任何傳播媒體為廣告或引述行為;亦不得為任何使用或實施上述本公司發明專利或為其他侵害該專利權之行為。4.處理過程:(1)本公司於察覺悠景公司的侵權行為後,即尋求司法院建議之專業鑑定機構對侵權產品進行專利侵害鑑定,並取得該等專業鑑定機構所提供悠景公司產品侵害本公司專利之專業鑑定結果。(2)本公司為保障公司與全體股東之權益,於民國94年3月起依法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等程序,並正式提起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以期避免本公司遭受更大不利益與損失。針對本公司的請求,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以【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五號】與【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三五二號】裁定,准許本公司對悠景公司名下之資產進行假扣押與假處分。其中假處分之裁定經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七八七號】再度核准本公司之假處分申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此項裁定,顯見司法機關對本公司維護研發成果與智慧財產權之肯定。(3)雖然預期悠景公司將會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准許本公司為假處分的裁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但是由於此等抗告不影響假處分之執行,因此本公司將根據法院之裁定依法行使權利,以維護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由於本公司多年來大量投資於研發與專利的申請與維護,不但使本公司在量產方面成為全世界OLED產品的領導廠商,也成為國際間少數擁有大量OLED專利的業者。為避免不公平競爭,並促使悠景公司尊重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本公司將繼續透過司法程序積極保護本公司的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以維護本公司權益,並創造股東之最大價值以回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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