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有關94/12/7本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被處罰250萬及 因應措施。
1.事實發生日:94/12/212.發生緣由:(1)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有關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參加人終止契約時,未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以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2)違反第二十三條之四行為所規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有關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30日前,以書面據實載明法定事項,向本會報備。(3)違反第二十三條之四行為所規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未依規定與參加人締結載明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3.因應措施:A.針對(1)本公司於收到函文後即依規定契約終止後30日內以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B.針對(2)本公司於94/12/16即依法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C.針對(3)本公司於報備之書面參加契約資料即依規定載明與參加人締結載明法定事項。D.本公司已於94/12/15繳納公平會所處分之250萬罰款。E.本公司已於94/12/16內向公平會提出訴願書,訴願於行政院。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