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笙電子董事會決議合併案
1.事實發生日:92/11/122.發生緣由:一、董事會決議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二、合併目的:基於未來發展,提升經營效率及市場競爭力。三、合併換股比率及其計算依據:依據雙方淨值及個別公司之經營現況、技術水準及未來發展,由雙方議定以每 2 股迅慧科技普通股股票換發 1 股聯笙電子普通股股票。如雙方之實收資本總額至合併基準日止因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之分派等原因而有所增減時,於前稱換股比率並無影響。四、預計合併基準日:民國92年12月31日。五、預計合併股東會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六、被合併公司主要營業項目: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資訊軟體批發業電子材料批發業資訊軟體零售業電子材料零售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資訊軟體服務業產品設計業七、公司法第三一七條之一所定合併契約應記載事項:(一)合併之公司名稱:聯笙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迅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以聯笙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迅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之公司名稱仍為聯笙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預計合併發行新股18,000,000股普通股。(三)以迅慧科技普通股2股換發聯笙電子普通股1股,預估總計發行18,000,000股普通股股票予消滅公司股東。(四)不滿一股之畸零股由存續公司以發行面額,按比例發放現金代之,並由存續公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承購。(五)合併後之公司章程依存續公司原訂之公司章程,如有必要,得經合併後存續公司股東會修改之。八、預計合併效益:整合調配雙方之人力、設備、技術與資金等各項資源,且產品、市場具互補效果,可強化營運效益及提升整體經濟利益。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