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遠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換基準 日為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
1.事實發生日:100/01/102.發生緣由:本股份轉換案之基準日原暫訂為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現為加速後續併購時程,經遠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新資通)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調整為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3.因應措施:(1)本公司已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四屆第七次董事會通過與遠新資通進行股份轉換,並經同年十月五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該股份轉換案。(2)本項股份轉換案暨後續遠傳電信與遠新資通之合併案業已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941084710號函文核准。(3)為簽署及履行本案股份轉換契約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擬請監察人依據公司法第223條規定代表本公司協商、簽署、變更及交付本案相關契約,其它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並依最新法令規定逕行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