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99/09/20公告 本公司與展晨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暨合併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99/09/202.發生緣由:本公司與展晨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暨合併基準日3.因應措施:本公司擬依企業併購法與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展晨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方式採吸收合併,本公司為合併存續公司,展晨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消滅公司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展晨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依據合併契約規定合併不換股,合併基準日擬訂於99年9月30日「消滅公司之一切權利義務,自合併基準日起,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依公司法第三一九條準用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分別通知各債權人外,特此公告,消滅公司之債權人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日起三十一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