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本公司科新台幣200萬罰鍰 乙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壹字第0980006683號函。2.事實發生日:98/07/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共同轉投資公司,經營有線電視數位視訊訊號壓縮傳送解碼,事前未提結合申報,處200萬元罰鍰。4.處理過程:將研議是否提出訴願。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200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研議是否提出訴願。7.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平會決議處新台幣200萬元,對本公司財務及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