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提請股東會解除本公司現任第三屆 及新任第四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1.事實發生日:98/04/02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1).董事會決議日:98/04/0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本公司現任第三屆及新任第四屆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任期內。(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本公司董事均無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行為。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