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盈餘轉增資發放股票股利和發放現金股利之除權除息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94/08/092.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案。(2)盈餘轉增資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7月5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126931號核准在案。(3)本公司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除權除息基準日。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增資資金來源:以93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普通股股票股利6,378,680元及員工紅利1,530,310元轉作資本,計發新股790,899股,每股面額10元。(2)股票除息交易日:94年8月23日。(3)股票最後過戶日:94年8月24日。(4)股票停止過戶起訖日期:94年8月25日至94年8月29日。(5)除息基準日:94年8月29日。(6)畸零股之處理方式:由原股東於停止過戶後五日內自行拼湊成整股,拼湊不足一股或逾期未拼湊者,一律依面額折付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全捨去),其畸零股統由董事長洽特定人依面額承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