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通過本公司為存續公司與采昱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訂定合併解散基準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1.事實發生日:94/07/262.發生緣由:強化公司競爭力,精簡公司營運成本,雙方當事人擬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及公司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方式進行簡易合併。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聚興公司與采昱公司均係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司,聚興公司目前已取得采昱公司100%股權,於合併基準日時本公司持有采昱公司全部股份。(2)本合併案因聚興公司係采昱公司之唯一股東,且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就聚興公司持有采昱公司股份部份,於雙方公司合併後應辦理註銷而不發行新股,故本合併案將不會有任何新股發行,因此無具體之換股比例,亦無換股比例調整之情形。(3)采昱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91/11/8;實收資本額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伍萬元整;主營業務為電子零組件研發設計、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4)本次合併案,董事六人出席董事六人,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