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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廢止本公司申請撤銷114年度現金增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廢止本公司申請撤銷11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1.事實發生日:115/06/26

2.發生緣由:

本公司申請撤銷11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06月

25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7871號函核准。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同意撤銷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於接獲主管機關撤銷通知之日起十日內,

對於已依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將依法加計利

息返還其所繳納之股款;退還之款項將以即期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予認股之股東。

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年利率(註2)/365】

(註1)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註2)公告日台灣銀行一年期新臺幣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

(2)承諾書

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民國114年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民國115年1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

1140369045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及民國115年4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39872號函核准

延長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至民國115年6月26日在案(以下簡稱本案),經本公司

考量為兼顧資金募集之確定性與時效性,本公司於民國115年6月17日經第二屆第二次

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並廢止本案。

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撤銷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對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權益尚

無重大影響。若因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撤銷,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

工及已繳款特定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具體理由及檢具公信力之佐證資料,主張

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承諾書人: 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薛東都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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