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
1.事實發生日 :106/09/192.發生緣由: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本公司於台中港西六碼頭裝卸水泥熟料作業時,認為本公司作業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將裁處罰鍰新臺10萬元,並限期改善、以及指派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參加環境講習2小時。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來函規定辦理。4.預估可能損失:新臺幣10萬。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預計於106/10/23前依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來函規定辦理,檢送相關改善完成報告,並加強員工訓練及修訂裝卸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SOP),以減少類似事件發生。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罰鍰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