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6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8/31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為之。惟認股權人名單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需經薪酬委員會通過。(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購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員工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之情事時,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個月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共同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1)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2)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