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凱勝綠能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3/07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3.因應措施:提報114年股東常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說明
1.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7
2.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114/03/07
3.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報導期間
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98,725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54,60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3,13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1,91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7,13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7,07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8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522,90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0,64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61,59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3.因應措施:提報114年股東常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說明
1.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7
2.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114/03/07
3.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報導期間
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98,725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54,60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3,13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1,91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7,13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7,07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8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522,90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0,64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61,59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3/07
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召開114年股東常會事宜
3.因應措施:召開114年股東常會
4.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7
(一)股東會召開日期:114年5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點00分。
(二)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249號會議室(頂鮮台南擔仔麵 高雄店)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四)股票過戶地點: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36號
3樓)
(五)股票停止過戶日:114年3月25日∼114年5月23日
(六)股票最後過戶日:114年3月24日
(七)股東提案事宜:
1.受理提案時間:民國114年3月14日至114年3月24日止,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
2.受理提案處所:凱勝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8樓之1)
電話:07-3315863
3.受理方式: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凡有意提案之
股東請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下午5時前寄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
及回覆審查結果。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餘從其
規定。
(八)召開股東會事由:
1.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3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2.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3年度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案。
(2)113年度盈虧撥補案。
3.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九)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十)散會
(十一)其他應敘明事項:
1.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30日前函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
股東戶號、戶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326-8818)。
2.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
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請股東攜
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
開會事宜或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電話:02-2326-8818)。持股滿一仟股以
上之股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
股東戶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
3.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38日前依規定將
相關資料送本公司(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8樓之1) ,電話: 07-3315863,並
副知證基會。
4.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5.本次股東常會紀念品為:全家禮物卡 50 元
6.公司股東會紀念品發放原則:持股未滿 1000 股之股東,除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
得領取外,本公司將不予發放紀念品。
7.本公司不收取紀念品保證金,另交付紀念品予徵求人之相關事項如下:
(1)徵求人應於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之規定期限最末日以前以書面申請領取
紀念品;本公司將於徵求人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之規定期限最末日後 3 日
內,且最遲於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 2 日前,將紀念品配送至各徵求人指定之地點或
徵求人至本公司指定之地點領
(2)倘徵求人未於規定期限前填具書面資料向本公司請領紀念品,本公司將於收到徵
求人請領紀念品書面資料之日後 3 日內交付紀念品予徵求人。
(3)股東會紀念品發放日期、時間及地點詳開會通知書。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召開114年股東常會事宜
3.因應措施:召開114年股東常會
4.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7
(一)股東會召開日期:114年5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點00分。
(二)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249號會議室(頂鮮台南擔仔麵 高雄店)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四)股票過戶地點: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36號
3樓)
(五)股票停止過戶日:114年3月25日∼114年5月23日
(六)股票最後過戶日:114年3月24日
(七)股東提案事宜:
1.受理提案時間:民國114年3月14日至114年3月24日止,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
2.受理提案處所:凱勝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8樓之1)
電話:07-3315863
3.受理方式: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凡有意提案之
股東請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下午5時前寄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
及回覆審查結果。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餘從其
規定。
(八)召開股東會事由:
1.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3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2.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3年度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案。
(2)113年度盈虧撥補案。
3.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九)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十)散會
(十一)其他應敘明事項:
1.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30日前函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
股東戶號、戶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326-8818)。
2.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
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請股東攜
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
開會事宜或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電話:02-2326-8818)。持股滿一仟股以
上之股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
股東戶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
3.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38日前依規定將
相關資料送本公司(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8樓之1) ,電話: 07-3315863,並
副知證基會。
4.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5.本次股東常會紀念品為:全家禮物卡 50 元
6.公司股東會紀念品發放原則:持股未滿 1000 股之股東,除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
得領取外,本公司將不予發放紀念品。
7.本公司不收取紀念品保證金,另交付紀念品予徵求人之相關事項如下:
(1)徵求人應於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之規定期限最末日以前以書面申請領取
紀念品;本公司將於徵求人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之規定期限最末日後 3 日
內,且最遲於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 2 日前,將紀念品配送至各徵求人指定之地點或
徵求人至本公司指定之地點領
(2)倘徵求人未於規定期限前填具書面資料向本公司請領紀念品,本公司將於收到徵
求人請領紀念品書面資料之日後 3 日內交付紀念品予徵求人。
(3)股東會紀念品發放日期、時間及地點詳開會通知書。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3/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3.因應措施: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500單位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相關企業集團員工為限(包括正式全職員工、兼職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員工等)。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等、工作
績效及特殊貢獻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
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
公司董事會決議;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亦須比照前
述程序,經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
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
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
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當公司還未上市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時: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本公司發行日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當公司為興櫃股票時: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
(3)當公司已經上市櫃時:每股認購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員工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認股權憑
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
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之情事時,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否則失效,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
辦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二個月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共同行
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
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
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1)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2)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二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
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
權利及行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
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
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 新股
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
後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私募股份),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
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
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認股價格調整日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如係採詢價?購辦理之現金增
資、私募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
繳足日或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
調整。
5.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
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
價。
6.每股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
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購
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每股時價
。(3)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7.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長決議調整與否。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每股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
購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每股
時價。(3)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
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因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
股份時,調整後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
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調整認購價格。行使認股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 (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五個營
業日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財務單位確認收足股款後,及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
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自向認股
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買賣。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
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九、認股權行使之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
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保密規定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
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十一、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
辦法及受領同意書之規定。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
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追認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3.因應措施: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500單位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相關企業集團員工為限(包括正式全職員工、兼職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員工等)。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等、工作
績效及特殊貢獻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
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
公司董事會決議;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亦須比照前
述程序,經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
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
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
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當公司還未上市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時: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本公司發行日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當公司為興櫃股票時: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
(3)當公司已經上市櫃時:每股認購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員工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認股權憑
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
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之情事時,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否則失效,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
辦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二個月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共同行
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
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
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1)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2)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二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
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
權利及行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
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
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 新股
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
後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私募股份),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
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
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認股價格調整日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如係採詢價?購辦理之現金增
資、私募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
繳足日或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
調整。
5.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
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
價。
6.每股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
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購
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每股時價
。(3)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7.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長決議調整與否。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每股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
購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每股
時價。(3)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
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因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
股份時,調整後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
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調整認購價格。行使認股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 (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五個營
業日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財務單位確認收足股款後,及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
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自向認股
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買賣。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
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九、認股權行使之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
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保密規定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
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十一、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
辦法及受領同意書之規定。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
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追認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與韓國的DPECO公司簽訂「POTROEVTRUCKP350(電動小貨車)」代理合約
1.事實發生日:113/10/14
2.契約相對人:DPECO CO.,LTD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10/14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韓國的DPECO公司簽訂「POTRO EV TRUCK
P350(電動小貨車)」代理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增加營收及獲利。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加營收及獲利。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3/10/14
2.契約相對人:DPECO CO.,LTD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10/14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韓國的DPECO公司簽訂「POTRO EV TRUCK
P350(電動小貨車)」代理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增加營收及獲利。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加營收及獲利。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3/08/08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仟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12元,
實收股款總計新台幣180,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
(2)現金增資基準日:113年8月8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5,000仟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12元,
實收股款總計新台幣180,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
(2)現金增資基準日:113年8月8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3/08/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7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8/0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113/01/01~113/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65,10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7,909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9,143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0,92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1,15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1,138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6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57,55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2,77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94,167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相關資訊,屆時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7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8/0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113/01/01~113/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65,10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7,909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9,143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0,92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1,15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1,138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6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57,55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2,77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94,167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第2季財務報告相關資訊,屆時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8/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6月26日113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公司更名,並經
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113年7月9日經授商字第113526791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依法變更本公司有價證券名稱,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擬進行全面換發。
3.因應措施:
(1)公司更名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如下:
(a)換發有價證券名稱:原名「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凱勝綠能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號未變動,仍為「2246」。
(b)換發有價證券英文名稱:原名「Kaison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更名為「Kaison Green Energy CO.,LTD 」,股票代號未變動,仍為「2246」。
(c)應換發有價證券股份總額,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至目前為止合計普通股
27,613,000股,(包含私募股票2,261,88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
共計新台幣276,130,000元。
(d)無實體換發有價證券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股比例換發,換發比率為
100%。
(e)更名換發之新股票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2)換發股票時程:
(a)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民國113年8月26日。
(b)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3年8月27日至民國113年8月31日止。
(c)全面換票基準日:民國113年8月31日。
(d)新股票換發日期:民國113年9月2日。
(e)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 登錄及交付日期訂為民國113年9月2日。自新股票(採無實
體發行)登錄及交付之日起原登錄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3)換發之程序及手續。
(a)本次換發之新票,一律採無實體方式登錄及交付,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b)如持有現股之股東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辦理股票換發。換發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
(4)其它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5)有關本案如有未盡事宜或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變更或修正時,並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本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6月26日113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公司更名,並經
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113年7月9日經授商字第113526791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依法變更本公司有價證券名稱,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擬進行全面換發。
3.因應措施:
(1)公司更名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如下:
(a)換發有價證券名稱:原名「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凱勝綠能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號未變動,仍為「2246」。
(b)換發有價證券英文名稱:原名「Kaison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更名為「Kaison Green Energy CO.,LTD 」,股票代號未變動,仍為「2246」。
(c)應換發有價證券股份總額,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至目前為止合計普通股
27,613,000股,(包含私募股票2,261,88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
共計新台幣276,130,000元。
(d)無實體換發有價證券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股比例換發,換發比率為
100%。
(e)更名換發之新股票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2)換發股票時程:
(a)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民國113年8月26日。
(b)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3年8月27日至民國113年8月31日止。
(c)全面換票基準日:民國113年8月31日。
(d)新股票換發日期:民國113年9月2日。
(e)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 登錄及交付日期訂為民國113年9月2日。自新股票(採無實
體發行)登錄及交付之日起原登錄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3)換發之程序及手續。
(a)本次換發之新票,一律採無實體方式登錄及交付,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b)如持有現股之股東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辦理股票換發。換發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
(4)其它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5)有關本案如有未盡事宜或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變更或修正時,並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8/07
2.發生緣由: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 128 號 8 樓之 1
(2)事實發生日︰113/09/01~115/08/31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107坪
每單位價格:每月租金每坪新台幣373.83元(未稅)
租金總金額:每個月租金40,000元(未稅)
使用權資產總額:新台幣932,596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
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昭沁國際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
移轉金額︰本公司基於業務上之整體規劃與管理考量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
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交易標的所有權人:孫正強
取得日期:112/6/16
交易金額:新台幣15,680,000元
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無。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付款條件:按月支付租金42,000元(含稅)
租期:113/9/1 ~ 115/8/31,兩年。
契約限制條款:合法使用且不得轉租,不續租需回覆原狀。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租屋網附近辦公室行情。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作為辦公室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
932,596元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
不適用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 128 號 8 樓之 1
(2)事實發生日︰113/09/01~115/08/31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107坪
每單位價格:每月租金每坪新台幣373.83元(未稅)
租金總金額:每個月租金40,000元(未稅)
使用權資產總額:新台幣932,596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
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昭沁國際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
移轉金額︰本公司基於業務上之整體規劃與管理考量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
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交易標的所有權人:孫正強
取得日期:112/6/16
交易金額:新台幣15,680,000元
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無。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付款條件:按月支付租金42,000元(含稅)
租期:113/9/1 ~ 115/8/31,兩年。
契約限制條款:合法使用且不得轉租,不續租需回覆原狀。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租屋網附近辦公室行情。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作為辦公室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
932,596元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
不適用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8/02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截止期限於
113年08月02日下午3點30分截止,特此催告。
3.因應措施:(1)依據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
自113年08月05日起至113年09月03日下午3點30分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本公司原寄發之現金增資認股繳
款書前往永豐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暨其全國各分行辦理繳款事宜,亦得採跨行
匯款或自動提款機(ATM)轉帳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之權利。
(3)若股東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截止期限於
113年08月02日下午3點30分截止,特此催告。
3.因應措施:(1)依據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
自113年08月05日起至113年09月03日下午3點30分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本公司原寄發之現金增資認股繳
款書前往永豐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暨其全國各分行辦理繳款事宜,亦得採跨行
匯款或自動提款機(ATM)轉帳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之權利。
(3)若股東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全體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由特定人認購之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3/08/02
2.發生緣由:
(1)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考量或理財規劃考量。
(2)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 林正庸 165,906 100%
董事 蘇錦彬 301,196 100%
3.因應措施:以上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8/02
2.發生緣由:
(1)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考量或理財規劃考量。
(2)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 林正庸 165,906 100%
董事 蘇錦彬 301,196 100%
3.因應措施:以上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名稱由「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凱勝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1.事實發生日:113/07/09
2.發生緣由:
(1)收到經濟部紙本函文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2)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文號:經授商字第1135267910號
(3)更名案股東會決議通過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4)變更前公司名稱: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變更後公司名稱:凱勝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6)變更前公司簡稱:凱勝綠能
(7)變更後公司簡稱:凱勝綠能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13年7月09日取得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函經授商字第1135267910號。
(2)本公司簡稱及股票代號未變動,仍為「凱勝綠能」及「2246」
1.事實發生日:113/07/09
2.發生緣由:
(1)收到經濟部紙本函文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2)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文號:經授商字第1135267910號
(3)更名案股東會決議通過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4)變更前公司名稱: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變更後公司名稱:凱勝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6)變更前公司簡稱:凱勝綠能
(7)變更後公司簡稱:凱勝綠能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13年7月09日取得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函經授商字第1135267910號。
(2)本公司簡稱及股票代號未變動,仍為「凱勝綠能」及「2246」
代子公司凱舜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轉投資孫公司凱瑞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新台幣6,000,000元整
1.事實發生日:113/07/12
2.發生緣由:代子公司凱舜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轉投資孫公司凱瑞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增資新台幣6,000,000元整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7/12
2.發生緣由:代子公司凱舜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轉投資孫公司凱瑞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增資新台幣6,000,000元整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7/12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3/07/12
(2)委託代收股款行庫: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行
(3)委託專戶存儲行庫:台中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3/07/12
(2)委託代收股款行庫: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行
(3)委託專戶存儲行庫:台中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基準日及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429號函辦理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3/07/0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基準日及
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429號函規定辦理等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06/13
(2)發行股數:15,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18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2元。
(6)員工認購股數: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5%計2,25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額之85%計12,750,000
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股比率認購,依本公司目前普通股發行
27,613,000股計算,每仟股認購461.7390359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
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
認購或認購不足及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
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轉投資子公司及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3/07/23
(13)最後過戶日:113/07/18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7/19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7/23
(16)股款繳納期間:
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間為113/07/29~113/08/02。
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為113/08/05~113/08/07。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4日
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42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1.事實發生日:113/07/0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基準日及
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429號函規定辦理等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06/13
(2)發行股數:15,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18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2元。
(6)員工認購股數: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5%計2,25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額之85%計12,750,000
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股比率認購,依本公司目前普通股發行
27,613,000股計算,每仟股認購461.7390359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
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員工及原股東放棄
認購或認購不足及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
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轉投資子公司及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3/07/23
(13)最後過戶日:113/07/18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7/19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7/23
(16)股款繳納期間:
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間為113/07/29~113/08/02。
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為113/08/05~113/08/07。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4日
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42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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