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提出再抗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抗告人: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遠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案號:106年度抗字第13號 股別:捷股2.事實發生日:106/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案由:本公司於106年4月25日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司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新竹地院裁定: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為保障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本公司已於今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出再抗告。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處理本案相關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案為買回普通股(庫藏股性質)不影響本公司獲利能力,且本公司營運資金充足,不影響營業運作。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