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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與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簽訂TAT-HoxB4蛋白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與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簽訂TAT-HoxB4蛋白藥物之「專利技術移轉契約」1.事實發生日:110/10/05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0/10/05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擬將『TAT-HoxB4生產、應用等多項專利技術』作為專利技術標的移轉以及相關 專利之所有權登記移轉予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約定所有權登記移轉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本公司依照本合約規範之進度分階段收取權利金。並經由110年10月5日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簽訂該合約。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依合約規定,若對方新藥開發進度順利,或者將本標的物讓渡或授權,本公司可分階 段取得權利金: (1)第一階段權利金為美金150萬元。(簽約後收取30%、技術文件交付並驗收後收取 60%、專利及商標移轉之各國官方收件且經代理事務所通知後收取10%) (2)第二至第四階段合計可收取權利金為美金2,400萬元。(第一期/二期臨床試驗通過 後收取美金200萬元、第三期臨床試驗通過後收取美金700萬元、申請新藥查驗登記 審核發給藥證後收取美金1,500萬元)。 (3)若對方於第二至第四階段期間讓渡或授權本移轉標的予第三人,可收取30%、20%、 15%不同比率之分潤權利金。 (4)若對方新藥查驗登記審核上市後,可依據產品銷售之稅後淨利3%之分潤權利金。但 分潤時間為10年,或該藥物販售專利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主。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達成公司穩健之獲利。9.其他應敘明事項: (1)第二至第四階段為新藥開發期,而新藥開發時程長且風險高,可能無法收取全部或 部分權利金。第二至第四階段之讓渡或授權分潤權利金,以及產品銷售分潤權利金 亦可能無法取得分潤權利金。 (2)新藥開發時程長 、 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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