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股)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臺灣銀行(股)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土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銀)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758號2.事實發生日:104/12/2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臺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共計新臺幣(下同) 125,000,000元; (2)合庫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共計100,000,000元; (3)一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共計100,000,000元; (4)土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共計100,000,000元; (5)中小企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共計75,000,000元; 及均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駁回後,上開銀行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104年度重上字第758號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 上開銀行業於今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前揭訴訟之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 同意,有關本公司與上開銀行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