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07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5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二)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無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達年度績效考核80分(含)以上者,將按下列時程及比例既得股份:自給與日起屆滿一年:20%自給與日起屆滿二年:40%自給與日起屆滿三年:40%(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遇員工辦理離職者,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或開除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被資遣或開除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3.退休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並辦理註銷。4.留職停薪及育嬰假: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或育嬰假始日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期間屆滿未復職者,視同自願離職。5.死亡:(1)一般死亡: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受職業災害死亡: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應處分之權益。5.調職: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權益,得繼續存在,且仍需繼續在所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服務,其個人績效評核由董事長或總經理參考轉任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6.就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7.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向員工無償收回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給與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被給與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與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與股東之利益,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本公司104年4月7日董事會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35.85元為基礎,預估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為17,925仟元,於既得期間三年內攤銷。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依已發行股份33,060,499股及所訂既得期間三年計算,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影響分別約為0.11元、0.22元、0.22元。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二)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由員工授權本公司代表獲配員工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如於股票以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時,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