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19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 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 績或年資等,由總經理擬定名單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 薪資酬報酬委員會同意。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已發行普通股 的百分之一(1%)。 若發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ㄧ第一項規定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前述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50%),並具有控制能力者,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且符 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 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 已納入編製者: (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三)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四)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 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50%),但已達百分之二十(20%)所列子公司之員 工者,應先洽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 認定之。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 和為認股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 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為屆滿二年: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 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