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銀行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等八家銀行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2.事實發生日:103/03/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八家銀行請求金額臚列如下:a.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1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b.臺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3,630,13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c.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d.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e.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f.臺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g.臺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4,178,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h.彰化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64,287,67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上股息金額共計855,520,549元。(2)前開八家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