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長、董事及財務長等三人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無罪判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1號。2.事實發生日:101/09/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王作京董事長、鄭天薌董事及張明義財務長經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規定起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董事長、董事及財務長等三人經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29日宣判無罪。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