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處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一、裁罰時間:101年4月9日二、受裁罰對象: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許OO君。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100年半年度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