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北院函釋 2011/11/23 1.事實發生日:100/11/212.發生緣由:台北地方法院北院100年11月21日木民亮98年度整字第1號函釋3.因應措施::本公司重整計畫關於飛機有擔保債權償債方案所列購機款(淨變現價值)僅係預估之價格,與實際變現價格仍有落差,倘飛機實際變現價格低於購機款(淨變現價值)時,差額部分即無優先受償權,應視為無擔保債權以3%償還。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則: 公告本公司100年度第三次私募現金增資認股價格及增資基準日。 下一則: 本公司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