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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並通過發行一○○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並通過發行一○○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1/072.發行期間: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生效之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一年內,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定一次或分次發行之;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依據本公司「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辦理之,由董事長參酌其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2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2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董事會應依發行日前30個營業日於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平均成交價格;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決定,原則上不得低於平均成交價格之50%,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二)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三)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可按下列規定行使認股權:(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滿二年後,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40%為限。(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滿三年後,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70%為限。(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滿四年後,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100%為限。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凡未於存續期間屆滿前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主張其認股之權利。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其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四)認股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之處理方式:1.離職:己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其員工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ㄧ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即視同放棄。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得依本辦法行使權利。且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2.解聘:認股權人因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自動失效,不得再主張該憑證上任何權利。3.退休:依規定辦理退休之員工,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退休生效日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認股權人應於六個月內行使其全部之認股權。且前述六個月期間亦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4.一般身故:認股權人身故者,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身故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身故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其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5.因公傷殘/因公身故:認股權人因公傷殘或身故者,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事發當天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於六個月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行使其全部認股權。且前述六個月期間亦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6.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或因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內ㄧ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但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且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7.調職: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但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8.資遣:被資遣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該三十天之期間,亦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9.繼承: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身故而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之繼承人應依本款4.或5.之規定行使認股權,過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認股權人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由本公司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角為止)(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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