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新台幣18萬元
1.事實發生日 :100/10/212.發生緣由:100/08/06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斗六廠,發現廢(污)水於晴天時經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廢(污)水於雨水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3.處理過程:協請工業區污水廠覆核正確污水排放口。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18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工業區污水廠已確認正確之污水排放口,公司將提起訴願以維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