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9月22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許能舜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00年上半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申報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