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延長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
1.事實發生日:100/09/212.公司名稱:鉅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為因應特定人申請參與本公司100年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即時完成,擬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46202號函核准生效,延長100年度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00年10月28日止。6.因應措施:為維護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及承諾書(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100年09月21日)起,迄100年10月31日止。(三)補償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及負責人願負相關賠償責任,並給付自原繳款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利率按郵局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郵局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365】(四)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於100年10月28日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及員工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郵局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365】(五)若因此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權利受損,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願負賠償之責任。(六)欲申請退還股款之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欲申請人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電話: 02-27186425)洽詢並完成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七)承諾書本公司100年現金增資案,業經 貴局100年6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27375號函覆100年6月15日申報生效在案,每股以新台幣10元面額發行。有鑑於特定人申請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即時完成,並為維護員工、原股東及投資權益,擬將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由原訂100年7月26日至100年9月14日延長至100年10月28日。除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外,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若因此次特定人繳款期限延長,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權利受損,權益受損人可於100年10月31日前,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此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人:負責人 賴淑楓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於100年9月14日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延長募集,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46202號函核准生效。二、為因應特定人申請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及時完成,並為維護員工、原股東及投資人權益,擬將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延長至100年10月28日。除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外,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三、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者,若因洽特定人繳款期限展延,申請放棄原認股份者,若有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因此而權益受損部分,可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本公司主張權利受損之金額,若經確認無誤,本公司及負責人願負相關賠償責任,並給付自原繳款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利率按郵局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四、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依實際募款情形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