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092.私募資金來源: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相關法令規定選定特定人為限。3.私募股數:7,500,000股額度內。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6.私募價格:(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價格訂定,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取孰高者定之;寬降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七成。(2)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低於參考價格八成,依法令規定委請獨立專家出具意見書。(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並考量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再行賣出其流動性受限等各項因素,應屬合理。(4)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依據法令規定,視實際發行日訂定之。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私募股票之流通轉讓限制且須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補辦公開發行外,餘與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相同。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所募集之資金係用於償還債務,減輕利息負擔,提升公司市場競爭力。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