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發行100年度第二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簽訂相關契約
1.事實發生日:100/08/032.契約相對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0/08/30~103/08/30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公司預計於今年8月份發行100年度第二次無擔保普通公司債新台幣40億元,公司債發行期間為100/8/30~103/8/30,固定年利率1.75%,三年到期還本,並委託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為本案之受託機構;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為本案之代理還本機構,另委託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本案之財務顧問。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為子公司增加籌資管道及固定資金成本,以提升公司資金運用之穩定性,避免未來利率走揚所帶來的資金成本增加。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銀行短期借款、改善財務結構及穩定營運資金成本。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