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20日
星期三
星期三
瑋鋒科技董事會召開一○○年股東常會公告(更正公告) |瑋鋒科技
|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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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瑋鋒科技 | 2025/11/30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366,510,000 |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 89686953 | 顏永裕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公告序號:1主旨:瑋鋒科技董事會召開一○○年股東常會公告(更正公告)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0/06/23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0/04/25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0/06/23公告內容:瑋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一○○年股東常會公告主 旨:瑋鋒科技董事會召開一○○年股東常會公告(更正公告)依 據: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暨本公司100年3月31日董事會決議辦理。公告事項:一、開會時間及地點:本公司訂於100年6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假新北市樹林區博愛街240號。二、會議主要內容:1、報告事項:(1)、報告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2)、監察人審查九十九年度查核報告書。(3)、本公司九十九年度赴大陸投資情形報告。(4)、本公司九十九年度背書保證情形報告。(5)、本公司九十九年度資金貸與他人報告。2、承認事項:(1)、承認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案。(2)、承認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3、討論事項:(1)、討論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2)、討論解除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3)、討論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4、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三、本公司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董事會決議,擬提撥新臺幣29,190,000元,每股配發0.7元現金股利,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分配之,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所餘金額,依公平原則,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四、本公司擬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新臺幣12,510,000元,計發行新股1,251,000股,每股面額壹拾元整。本次增資案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率,資本公積每仟股無償配發3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五日內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尚有剩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現金,其所剩餘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本案俟股東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訂除權基準日分配之。五、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應說明事項如下:(1)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規定,截止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2)提案規定: 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3)受理期間:100年4月22日起至100年5月2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5月2日下午4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姓名、身份證字號、電話、回覆地址,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現場或掛號郵件均需於受理期間內送達者為限,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4)受理提案處所:瑋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120-13號7樓)電話:(02)2226-3226。聯絡人:鍾佩珊。(5)該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6)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入議案之情形: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4.股東所提議案超過一項者。5.股東所提議案內容,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超過三百字以上者。(7)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六、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100年4月25日至100年6月23日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因最後過日100年4月24日適逢例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 貴股東提前於100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四時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100年4月24日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0號11樓,電話:02-23826789)辦理股票過戶登記俾可享受出席股東常會之權利。七、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38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238新北市樹林區博愛街240號) ,並副知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9樓)。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股東常會30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九、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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