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月
IPO專欄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如何申報?深入解析與實例說明

POSTED ON 2024/5/6

在金融市場中,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申報是一個重要且複雜的議題。

這種股票不在公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但投資者在出售這些股票時,必須依法申報所得並繳納相應的稅款。

以下,我們將詳細解析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的申報流程,並提供實例說明。

首先,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時,應以出售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這個所得額應計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並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其次,出售的實際成交價格,可以按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所載成交價格申報交易價格。

至於原始取得成本,如果納稅義務人未保存原始投資資料,應洽被投資公司提供核算原始取得成本。

連同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發生的費用(如: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自實際成交價格中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申報及繳納基本所得額及稅額。

然而,如果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按查得資料核計基本所得額及補徵稅額,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以甲君為例,他於110年9月以每股新臺幣40元出售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4,000萬元,並繳納3‰證券交易稅12萬元及手續費10萬元。

然而,他在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一併申報出售A公司股票的基本所得額及稅額。

經稽徵機關查獲後,核算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100萬股×10元),

連同甲君交易股票所繳納的證券交易稅12萬元及手續費10萬元,自實際成交價格中減除,

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

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核定基本稅額471萬餘元【〔(2,978萬元+5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 20%】及補徵應納稅額469萬餘元,

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總的來說,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的申報是一個重要且複雜的過程,投資者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並確保所有的交易資訊都是準確且完整的。

在這個過程中,尋求專業的財務建議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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