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聯合半導體(未)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97/12/02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97年12月02日經第三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撤銷公開發行議案。3.因應措施: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撤銷公開發行。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護木法院/處分機關: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文書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174號2.事實發生日:97/11/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任負責人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100萬元(支票號碼IX0026597號,下稱系爭支票)予地下錢莊。因被上訴人係惡意取得系爭支票,故本公司提出訴訟申請。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96年10月31日於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提出訴訟(案號:96年度新簡字第355號),經判決敗訴。後提請上訴(案號:96年簡上字第174號),經判決敗訴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須支付新台幣100萬元及利息。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被上訴人取得法院判決書後可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致使本公司有動產及不動產遭拍賣致使停產之虞。
1.董事會決議日:96/07/20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蘇兆鳴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林紘勝5.異動原因:蘇兆鳴總經理辭任6.新任生效日期:96/07/2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96/05/09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蘇兆鳴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陳護木5.異動原因:蘇兆鳴董事長辭任6.新任生效日期:96/05/09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96/01/09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致遠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楊文安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黃素珍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卓傳陣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陳良銘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基於業務及管理之考量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公司主動終止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96/01/09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無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無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是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5/01/102.發生緣由:94/12/29外銷未入帳, 補入12月營收3.因應措施:補入帳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94/10/12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張鍚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蘇兆鳴5.異動原因:張鍚強董事長辭任6.新任生效日期:94/10/12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4/10/022.發生緣由:龍王颱風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4/09/012.發生緣由:泰利颱風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4/08/302.發生緣由:原公告本公司九十四年上半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意見為”無保留”意見,因應35公報資產減損 故更正為”修正示無保留”意見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4/08/052.發生緣由:馬莎颱風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94/07/182.發生緣由:海棠颱風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3.處理過程:不適用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94/06/0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魏賜聰 級職:總經理特別助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殷尚偉 級職:公關主任 簡歷:中華聯合公關主任5.異動原因:因本公司組織調整,任務需求。6.生效日期:94/06/017.新任者聯絡電話:(03)5784490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4/02/182.發生緣由:本公司93年度現金增資案撤銷及退款相關事宜。一、本公司93年現金增資撤銷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105095號函核准在案。二、對於本案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本公司將加計利息返還原繳款人:1.還款利率以台灣銀行94年1月28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565%)為之。2.計算公式:退款金額=已繳股款x[1+(實際繳款日∼現金增資退款基準日之 天數)x1.565%/365]3.現金增資退款基準日:94年2月18日。4.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返還已繳納之股款。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