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果遊艇開發公司公告
(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1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5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4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南市安平區新港路二段777號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10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110年度審查報告3、110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報告4、110年度盈餘分派現金報告5、修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並更名為「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報告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2、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程序」案3、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4、本公司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6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4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1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5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4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南市安平區新港路二段777號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10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110年度審查報告3、110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報告4、110年度盈餘分派現金報告5、修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並更名為「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報告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2、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程序」部分條文案3、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4、本公司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6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4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5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 年 6 月 13 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 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2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全數以不超過普通股 20,000,000股為限,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次至三次辦理之。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A.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B.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C.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未來營運所需。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募集資金。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而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無11.參考價格: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除符合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0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1/01/19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12/21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110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2)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 50%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 績效、年資、過去及預期之具體貢獻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 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如為具兼有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 意之。 (二)依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 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 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 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 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 。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 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 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 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 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3)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 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上市(櫃)後,應以 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 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3)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 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受僱員工為 限。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 職(工)員、專任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 常僱員工,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 工之董事。 (二)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及其 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資、過去及預期之具體 貢獻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如為具兼有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 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三)依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五、認股條件: (六)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應於認 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 未達二分之一)時,原權利期間維持不變。 2.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有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 達二分之一)時,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義務應由存 續公司概括承受,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 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 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 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 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 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 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3.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 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 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上市(櫃)後,應以除 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 為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 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 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高雄港愛河灣遊艇碼頭A區」 (補充110/12/8公告) 1. 原公告日期:110/12/08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高雄港愛河灣遊艇碼頭A區」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補充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1.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及其估價金額:專業估價者事務所名稱:精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金額:549,590仟元2.專業估價師姓名:余忠政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3)高市估字第000077號(換發)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2/21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資、過去及預期之具體貢獻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如為具兼有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二)依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7.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8.認股權利期間:(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得為繼承。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二)認股權人屆滿約定之期間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屆滿2年 累計可行使比率 50%屆滿3年 累計可行使比率 75%屆滿4年 累計可行使比率100%(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二)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b)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五)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六)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七)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11.其他認股條件:(一)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二)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或經本公司收回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c)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或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指定之單位提出申請。(二)本公司指定之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額即視為放棄。(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高雄港愛河灣遊艇碼頭A區」 (補充110/12/8公告) 1. 原公告日期:110/12/08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與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興建營運招租案契約,因交易總金額尚未確定,俟簽約後再行補充公告。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修改部分內容及補充交易總金額:一、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使用權資產-不動產及水域,愛河灣遊艇碼頭A區。二、交易單位數量:租賃面積陸域約600平方公尺,水域約32,600平方公尺。每單位價格: (一)室內空間租金1.室內空間租金:租賃標的面積每坪 X 1,150元計算。2.固定管理費:按每年2,950,000元給付。(二)水域管理費1.第1-4年:按每年9,780,000元計收。2.第5年(含)起至租賃期間屆滿:按每年15,200,000元計收。交易總金額:511,984,796元三、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付款條件:依投標須知內繳款方式辦理。付款期間:陸域(室內空間):110年12月13日起至120年10月12日止;水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至130年8月12日止。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陸域(室內空間)租期:期限屆滿得優先續約乙次,續約期間為9年10個月;水域租期:於期限屆滿得優先續約乙次。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使用權資產-土地及水域,愛河灣遊艇碼頭A區2.事實發生日:110/12/8~110/12/8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單位數量:租賃面積陸域約600平方公尺,水域約32,600平方公尺每單位價格: 一、室內空間租金1.室內空間租金:租賃標的面積每坪 X 1,150元計算。2.固定管理費:按每年2,950,000元給付。二、水域管理費1.第1-4年:按每年9,780,000元計收。2.第5年(含)起至租賃期間屆滿:按每年15,200,000元計收。3.固定權利金:總額為6,000,000元,一次給付。4.變動權利金:自開始營運日翌日起,按每年度營業收入以投資人承諾比例計收。交易總金額:簽約後再行補充公告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高雄港區土地開發公司與公司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付款條件:依投標須知內繳款方式辦理。付款期間:陸域(室內空間):110年12月10日起至119年10月9日止;水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130年8月9日止。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陸域(室內空間)租期:期限屆滿得優先續約乙次,續約期間為9年10個月;水域租期:於期限屆滿得優先續約。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投標。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投標須知公告。決策單位:董事會授權董事長。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獲取營業利益。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4.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原因:已於110年10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參與此項投標案,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投標事宜。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原因:已於110年10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參與此項投標案,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投標事宜。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9.其他敘明事項:交易總金額俟簽約後再行補充公告。
接獲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 欣慧、郭彥文、林春燕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對價已匯 入受委任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更 1.事實發生日:110/11/242.公司名稱:亞果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0/11/24接獲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欣慧、郭彥文、林春燕(下稱公開收購人)通知本公開收購對價總計新台幣193,600,000元,已於110年11月24日全數匯入受委任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於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所開立之公開收購專戶(戶名:群益金鼎證券公開收購專戶,銀行帳號:09430033118),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公告。6.因應措施: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已成就,應賣股數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後第4個營業日以內(含) (即民國110年11月26日)(註),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註: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接獲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欣慧、郭彥文、林春燕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對價 已匯入受委任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 1.事實發生日:110/11/242.公司名稱:亞果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0/11/24接獲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欣慧、郭彥文、林春燕(下稱公開收購人)通知本公開收購對價總計新台幣193,600,000元,已於110年11月24日全數匯入受委任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於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所開立之公開收購專戶(戶名:群益金鼎證券公開收購專戶,銀行帳號:09430033118),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公告。6.因應措施: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已成就,應賣股數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後第4個營業日以內(含) (即民國110年11月26日)(註),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匯費/郵資、集保、券商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註:如發生天災或銀行匯款系統異常等不可抗力情事時,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接獲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欣慧、郭彥文、林春燕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已達最低收 購數數量及公開收購條件成就通知 1.事實發生日:110/11/222.公司名稱:亞果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0/11/22接獲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欣慧、郭彥文、林春燕 (下稱公開收購人)通知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公告以下事項:截至110年11月22日下午3時30分,累計應賣股數6,050,000股,已達最低收購數量4,128,434股,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已成就。6.因應措施: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亞果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已至民國110年11月22日下午3點30分截止。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應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約,受委任機構並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但公開收購說明書載明較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提早退還原應賣人者,從其約定。(2)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應賣人於公開收購人為本公告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撤銷其應賣。(3)應賣股數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4個營業日內(含第4個營業日)辦理應賣有價證券交割及收購對價支付事宜。
本公司對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欣慧、郭彥文 、林春燕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審議委員會結果1.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110/10/282.審議委員會召開日期:110/11/093.會議出席人員:獨立董事蔡雪苓 、獨立董事盧繼剛、獨立董事李福彬4.審議委員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及審議情形:(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經參酌公開收購人提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書件(包括理想會計師事務所方怡璇會計師對本公開收購案出具之股權價格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以及洪仁杰律師事務所洪仁杰律師提出之法律意見書)後,認為本次公開收購係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收購條件及程序辦理。以下謹就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進行查證與審議,說明如下:一、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可知,公開收購人除三位自然人外,其餘二位法人係為國內公司,主要業務分別為營造業及食品加工業,該等公開收購人之身分應尚無不當。又公開收購人已出具負履行支付對價義務之承諾書,並委請台中商業銀行於110年10月27日出具履約保證函,指定受委任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授權該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顯示其有財務能力支付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二、收購條件公平性:依據本公司委請秉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春秀會計師於110年11月1日出具「公開收購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所示,本公司於評價基準日(即110年10月29日)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臺幣32元至42元之間,而公開收購人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即每股新臺幣32元),落於前述收購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格區間,且適用於所有股東,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符合公平性。三、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本次公開收購給付現金對價所需之資金,總計新臺幣193,600,000元整,所需資金來源係全數以自有資金支應。又公開收購人已出具負履行支付對價義務之承諾書,並委請台中商業銀行於110年10月27日出具履約保證函,指定受委任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授權該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故公開收購人之收購資金來源尚屬合理。5.前開查證是否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如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請一併完成專家意見書檔案上傳公告。)本公司委請秉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春秀會計師於110年11月1日出具「公開收購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6.審議委員會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並應載明審議委員會同意或反對意見之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本案經全體出席委員認為公開收購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欣慧、郭彥文、林春燕之身分與財務狀況尚未發現存在重大異常之情事,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且收購資金來源尚具合理性;惟籲請本公司股東詳閱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公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述「參與應賣之風險」,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本建議僅供本公司股東參考,本公司股東應審慎評估並考量個別投資需求及財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參與應賣與未參與應賣之風險。7.其他相關重大訊息:無。
本公司接獲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欣慧、郭彥文、林春燕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等有關收購通知之訊息說明1.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110/10/282.公開收購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欣慧、郭彥文、林春燕3.公開收購案中涉及利害關係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無此情事。4.公開收購案中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無此情事。5.因應措施:(1)本公司將於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後15日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就公開收購人 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進行查證與審議,並 委請獨立專家表示意見。(2)本公司將於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後15日內召開董事會,依審議委員會審查 結果對股東提供建議。6.其他重要資訊:無。
有關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欣慧、郭彥文、林春燕擬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事宜1.事實發生日:110/10/282.公司名稱:亞果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0/10/28獲悉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欣慧、郭彥文、林春燕(以下稱公開收購人)擬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公開收購人已於110/10/28 發布相關公開訊息。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法令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後,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10/262.公司名稱:亞果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參與兩項投標案,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投標事宜。6.因應措施:交易條件等相關資料將於得標後另行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投標案1為臺中港務分公司之台中港水域暨觀光商業區土地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標案,投標案2為某土地開發公司之BOT標案。
1.事實發生日:110/10/262.公司名稱:亞果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參與兩項投標案,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投標事宜。6.因應措施:交易條件等相關資料將於得標後另行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副總經理2.發生變動日期:110/10/26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裕庭/董事長室副總經理/澎湖時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6.異動原因:新任7.生效日期:110/11/018.其他應敘明事項:經本公司110年10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任命案。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10/10/26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麗文/本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財會專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岱蓉/本公司投資人關係部協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會計主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10/11/0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不動產-安平遊艇大街會所2樓,坐落於台南市安平區新港路二段775號2樓2.事實發生日:110/9/28~110/9/28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單位數量:一式每單位價格:不適用交易總金額:33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許清俊建築師事務所與公司之關係:該建築師為本公司董事之二親等親屬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係建築師設計師費用依照建築師公會定價收取,且許清俊建築師為本公司長期合作且配合度高之建築師事務所合作,故選之。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付款條件:新台幣330,000元付款期間:送建造一次給付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照建築師公會定價收取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是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基於業務上之整體規劃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0年9月28日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10年9月28日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9.其他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09/172.公司名稱:亞果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110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0,00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32元,實收股款總計新台幣960,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2)增資基準日為11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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