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福生物科技(上)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3/06/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3/2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法令之修訂,本公司修正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2)修訂前條文: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
。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
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一)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
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
提報董事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
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3)修訂後條文: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為限。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
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
論,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一)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其擬定之分配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
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
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
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6/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3/2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法令之修訂,本公司修正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2)修訂前條文: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
。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
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一)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
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
提報董事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
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3)修訂後條文: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為限。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
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
論,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一)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其擬定之分配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
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
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
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1.TO-O-1001青光眼眼滴劑
2.TO-O-1002濕式黃斑部病變眼滴劑
2.事實發生日:113/6/11~113/6/11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400,000,000元
(未稅,含技術讓與費用及技術委託服務費用)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信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碩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非屬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合約條件付款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依據一般商業模式議定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台灣經濟研究社智慧財產評價服務中心
決策單位: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不適用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強化研發產品組合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2.會計師姓名:
陳昱融會計師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證字第4547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7.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
28.其他敘明事項:
1.碩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信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6.14%之子公司
2.轉讓資產係為工研院專屬授權予信力生技之「治療青光眼眼滴劑」及
「治療濕式黃斑部病變眼滴劑」兩項技轉專案契約權利
3.取得工研院同意以「權利移轉」方式進行後,將由全福承擔並繼受
信力生技於本技轉契約下之權利與義務,以及碩德生技之研發成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TO-O-1001青光眼眼滴劑
2.TO-O-1002濕式黃斑部病變眼滴劑
2.事實發生日:113/6/11~113/6/11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400,000,000元
(未稅,含技術讓與費用及技術委託服務費用)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信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碩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非屬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合約條件付款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依據一般商業模式議定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台灣經濟研究社智慧財產評價服務中心
決策單位: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不適用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強化研發產品組合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2.會計師姓名:
陳昱融會計師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證字第4547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7.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
28.其他敘明事項:
1.碩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信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6.14%之子公司
2.轉讓資產係為工研院專屬授權予信力生技之「治療青光眼眼滴劑」及
「治療濕式黃斑部病變眼滴劑」兩項技轉專案契約權利
3.取得工研院同意以「權利移轉」方式進行後,將由全福承擔並繼受
信力生技於本技轉契約下之權利與義務,以及碩德生技之研發成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開發中新藥BRM424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神經營養性角膜炎二期臨床試驗設計變更申請
1.事實發生日:113/05/28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開發中新藥BRM424神經營養性角膜炎二期臨床試驗已於112年3月向美國食
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申請並獲同意執行,先予敘明。請參閱本公司112年3月31日
重大訊息公告。
(2)經本公司科技顧問(SAB)會議暨專家群深入討論後,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申請臨床試驗設計變更,將神經營養性角膜炎臨床二期試驗設計由雙盲
(Double-Masked)藥效與安全性試驗變更為開放性(Open-Label)劑量範圍試驗。
當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經30天審查期無提出意見,將可依變更後之試驗設計
進行不同劑量效應之二期臨床試驗。
(3)臨床試驗設計重大變更說明如下:
A.由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randomized, double-masked,
placebo-controlled)之試驗設計變更為隨機分配、
開放性(randomized, open-label)。
B.試驗劑量由單一劑量變更為提高劑量之劑量範圍研究。
C.收案人數由原預計至少48人(試驗組和安慰組各24人)變更為每組劑量各收納
6位病人。
D.臨床試驗點由單一國家變更為多國多中心,臨床試驗點包括美國及巴西。
6.因應措施: 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BRM424
(2)用途:BRM424用於治療神經營養性角膜炎疾病
臨床試驗資訊網址:(變更後臨床試驗設計資訊尚待更新)
clinicaltrials.gov/study/NCT05927428?term=BRM424&rank=1
(3)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執行二期臨床試驗,並積極尋找授權合作對象。
(4)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A.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發生其他影
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通過核准
B.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計上顯
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不適用。
C.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上顯著
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依變更後之臨床試驗
設計繼續進行第二期人體臨床試驗。
D.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因應未來國際授權談判策略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故不予揭
露。
(5)將再進行之下一階段研發:
A.預計完成時間:實際時程依美國二期臨床試驗執行進度調整。
B.預計應負擔之義務: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6)巿場現況:
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是一種罕見退化性、致殘性眼疾。主要病理原因是三叉神經受損,
發病率不到萬分之五,三叉神經病變可造成角膜感覺的傳入神經異常或中斷,使無法
維持角膜上皮層之完整性,而出現持久性、反覆性角膜損傷。病人通常從角膜變薄、
潰瘍開始,並失去感覺,嚴重時角膜開始溶解及穿孔,甚至影響視力導致失明。在臨
床上,神經營養性角膜炎診斷非常複雜,亦缺乏有效治療方法,為眼角膜創傷中不易
癒合與治療的疾病,通常治療方式為消極的點人工淚液,積極治療方式為侵入性之外
科手術。根據Verified Market Research資料顯示,2022年神經營養性角膜炎的全球市
場約為1.94億美元,並以19.2%的年均複合增長率(CGAR)成長,預估至2030年可達
6.81億美元。
(7)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5/28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開發中新藥BRM424神經營養性角膜炎二期臨床試驗已於112年3月向美國食
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申請並獲同意執行,先予敘明。請參閱本公司112年3月31日
重大訊息公告。
(2)經本公司科技顧問(SAB)會議暨專家群深入討論後,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申請臨床試驗設計變更,將神經營養性角膜炎臨床二期試驗設計由雙盲
(Double-Masked)藥效與安全性試驗變更為開放性(Open-Label)劑量範圍試驗。
當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經30天審查期無提出意見,將可依變更後之試驗設計
進行不同劑量效應之二期臨床試驗。
(3)臨床試驗設計重大變更說明如下:
A.由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randomized, double-masked,
placebo-controlled)之試驗設計變更為隨機分配、
開放性(randomized, open-label)。
B.試驗劑量由單一劑量變更為提高劑量之劑量範圍研究。
C.收案人數由原預計至少48人(試驗組和安慰組各24人)變更為每組劑量各收納
6位病人。
D.臨床試驗點由單一國家變更為多國多中心,臨床試驗點包括美國及巴西。
6.因應措施: 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BRM424
(2)用途:BRM424用於治療神經營養性角膜炎疾病
臨床試驗資訊網址:(變更後臨床試驗設計資訊尚待更新)
clinicaltrials.gov/study/NCT05927428?term=BRM424&rank=1
(3)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執行二期臨床試驗,並積極尋找授權合作對象。
(4)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A.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發生其他影
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通過核准
B.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計上顯
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不適用。
C.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上顯著
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依變更後之臨床試驗
設計繼續進行第二期人體臨床試驗。
D.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因應未來國際授權談判策略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故不予揭
露。
(5)將再進行之下一階段研發:
A.預計完成時間:實際時程依美國二期臨床試驗執行進度調整。
B.預計應負擔之義務: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6)巿場現況:
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是一種罕見退化性、致殘性眼疾。主要病理原因是三叉神經受損,
發病率不到萬分之五,三叉神經病變可造成角膜感覺的傳入神經異常或中斷,使無法
維持角膜上皮層之完整性,而出現持久性、反覆性角膜損傷。病人通常從角膜變薄、
潰瘍開始,並失去感覺,嚴重時角膜開始溶解及穿孔,甚至影響視力導致失明。在臨
床上,神經營養性角膜炎診斷非常複雜,亦缺乏有效治療方法,為眼角膜創傷中不易
癒合與治療的疾病,通常治療方式為消極的點人工淚液,積極治療方式為侵入性之外
科手術。根據Verified Market Research資料顯示,2022年神經營養性角膜炎的全球市
場約為1.94億美元,並以19.2%的年均複合增長率(CGAR)成長,預估至2030年可達
6.81億美元。
(7)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27
3.股東會召開地點: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12號2樓(臺北創新實驗室會議室B)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書。
2.112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健全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4.112年度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5.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申請股票上巿(櫃)案。
3.擬辦理現金增資供初次上市(櫃)公開承銷,並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案。
4.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2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2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自113年4月22日起至113年5月2日下午五點止,
受理持股 1% 以上股東書面提案,提案受理處所為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
光路358巷30弄1號8樓),其他相關事宜將另行依規定公告之。
(二)本次股東常會得以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行使期間為:自113年5月28日至113年6月
24日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27
3.股東會召開地點: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12號2樓(臺北創新實驗室會議室B)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書。
2.112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健全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4.112年度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5.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申請股票上巿(櫃)案。
3.擬辦理現金增資供初次上市(櫃)公開承銷,並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案。
4.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2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2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自113年4月22日起至113年5月2日下午五點止,
受理持股 1% 以上股東書面提案,提案受理處所為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
光路358巷30弄1號8樓),其他相關事宜將另行依規定公告之。
(二)本次股東常會得以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行使期間為:自113年5月28日至113年6月
24日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3/2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9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90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94125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688022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8802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8802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6.8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77867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4215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73651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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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3/2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9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90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94125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688022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8802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8802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6.8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77867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4215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73651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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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3/03/28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截至112年12月31日之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提交113年股東常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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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截至112年12月31日之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提交113年股東常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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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辦理現金增資供初次上市(櫃)公開承銷,並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未定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未定
6.發行價格:未定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承購。
8.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擬由原股東同意放棄優先認購權利,以供全數提撥辦理上市(櫃)前公開銷售之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供作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櫃)前公開銷售之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配合股票申請上市(櫃),依規定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相關發行事
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如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其他情事而有修正必
要暨本案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同。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民國113年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
行召開董事會決議認股繳款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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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未定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未定
6.發行價格:未定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之股份由本公司員工承購。
8.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擬由原股東同意放棄優先認購權利,以供全數提撥辦理上市(櫃)前公開銷售之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供作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櫃)前公開銷售之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配合股票申請上市(櫃),依規定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相關發行事
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如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其他情事而有修正必
要暨本案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同。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民國113年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
行召開董事會決議認股繳款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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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發行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
。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
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
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
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認股
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價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
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
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
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十年。如於十年屆滿前,本公司股東會或董
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或股份轉換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之決議
,則至該股東會或董事會(以兩者孰晚者為準)後10日止。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有效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向本公司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以下簡稱「
行使期」)行使其認股權:
●自認股權人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證授予
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屆滿2年50%。屆滿3年75%,屆滿4年100%。
●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
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自願離職、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上開原因發生時,該認股權人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該認股權人
應於離職或解僱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未具
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離職或解僱當日起喪失其認股權。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於留職停薪起始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辦法之規定及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權利,於留職停薪期
間均停止適用,而需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始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
時程仍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一般死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該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由法定繼承人於自
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認股權。
●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於本公司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可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
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
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
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資遣:
認股權人遭本公司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應自該認股
權人之被資遣生效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認股權人遭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具行使權者,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
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
●不論任何理由,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
●對於放棄認股權、依本辦法規定視同或視為放棄、喪失、失效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
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
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
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本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
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
除息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
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
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公司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
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面額時,以普通股股份面額為
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本公司股務
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及姓名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後所取得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
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換發普通股: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於法定暫停過戶期間開始前送達
本公司股務單位,並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保密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
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
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
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施行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
定後,由人力資源單位發出「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發行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
。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
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
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
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認股
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價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
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
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
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十年。如於十年屆滿前,本公司股東會或董
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或股份轉換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之決議
,則至該股東會或董事會(以兩者孰晚者為準)後10日止。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有效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向本公司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以下簡稱「
行使期」)行使其認股權:
●自認股權人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證授予
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屆滿2年50%。屆滿3年75%,屆滿4年100%。
●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
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自願離職、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上開原因發生時,該認股權人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該認股權人
應於離職或解僱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未具
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離職或解僱當日起喪失其認股權。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於留職停薪起始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辦法之規定及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權利,於留職停薪期
間均停止適用,而需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始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
時程仍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一般死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該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由法定繼承人於自
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認股權。
●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於本公司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可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
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
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
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資遣:
認股權人遭本公司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應自該認股
權人之被資遣生效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認股權人遭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具行使權者,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
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
●不論任何理由,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
●對於放棄認股權、依本辦法規定視同或視為放棄、喪失、失效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
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
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
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本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
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
除息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
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
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公司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
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面額時,以普通股股份面額為
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本公司股務
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及姓名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後所取得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
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換發普通股: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於法定暫停過戶期間開始前送達
本公司股務單位,並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保密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
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
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
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施行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
定後,由人力資源單位發出「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8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數為800單位,每單位發行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000
股之普通股,因全部發行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8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符合下列服務年資及績效條件,可分別達成既定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指標A
●獲配對象:公司新聘任之主管或年度績效考核優異之員工。
●既得時點: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C Level以上)或第一年
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該年度未
、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30%。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二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C Level以上)或連續二
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之員工,連續二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累積既得其獲配股之60%。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三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C Level以上)或連續三
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之員工,連續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累積既得其獲配股之100%。
●指標B
●獲配對象: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確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既得時點:經董事長及績效考核及獎懲委員會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
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該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
100%。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包含其股
票股利)並辦理註銷。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
下列方式處理: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
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員工非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
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員工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
復職後恢復權益,惟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既得期間應依其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遞
延之。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公司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尚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新股後,如因併購,本公司將為被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
收購公司時,員工於併購基準日之停止過戶/利益基準日前一日,其尚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股份,視同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對於已達成既得條件而得領取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本辦法及第
六條第一項之信託約定受領。如因公司作業需要,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有須配合辦理股
份領取作業者,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應自本公司依本辦法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配合辦
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員工或其繼承人拒絕受領,
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發行期間: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於經股東會通過後,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
之日起兩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員工違反本公司服務契約、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尚
未既得之股份(包含其股票股利)並辦理註銷。
●如員工終止或解除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之委託辦理信託保管之代理授權時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發行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發行權人者為限。
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之
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董事長得核定有發行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發行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但已獲配發行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發行權憑證。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發行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
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發行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
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發行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發行
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發行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發行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發行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發行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發行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長期留任,激勵員工為公司服務之意願,並提高員工對本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俾能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7,728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係以113年03月25
日交易均價34.66元為基礎)。依既得條件,暫估113年9月~116年8月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113年2,773仟元、114年8,318仟元、115年9,243仟元、116年7,39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公司因尚處新藥開發階段仍屬虧損,以每年預計加權平均發行股份計算,發行後暫
估113年~116年分攤費用後對稅前每股淨損可能增加金額為:113年新台幣(以下同)
0.01元、114年0.04元、115年0.05元、116年0.0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發行後對本公司每股虧損增加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
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
●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
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除因本辦法發生繼承情事外,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
、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參與現金增資認股。
●於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
資比例註銷。承上,如本公司係辦理現金減資,本公司因此所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
,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
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股票信託保管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未達既得條件前因持有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將獲配之股票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
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包含其股票股利)並辦理註銷。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實施及修訂:
●本辦法經股東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若於送
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
或其授權之人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數為800單位,每單位發行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000
股之普通股,因全部發行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8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符合下列服務年資及績效條件,可分別達成既定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指標A
●獲配對象:公司新聘任之主管或年度績效考核優異之員工。
●既得時點: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C Level以上)或第一年
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該年度未
、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30%。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二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C Level以上)或連續二
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之員工,連續二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累積既得其獲配股之60%。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三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C Level以上)或連續三
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B(含)以上之員工,連續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累積既得其獲配股之100%。
●指標B
●獲配對象: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確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
●既得時點:經董事長及績效考核及獎懲委員會認定為對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
或重大貢獻之主管或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該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
100%。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包含其股
票股利)並辦理註銷。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
下列方式處理: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
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員工非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
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員工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
復職後恢復權益,惟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既得期間應依其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遞
延之。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公司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尚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新股後,如因併購,本公司將為被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
收購公司時,員工於併購基準日之停止過戶/利益基準日前一日,其尚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股份,視同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對於已達成既得條件而得領取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本辦法及第
六條第一項之信託約定受領。如因公司作業需要,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有須配合辦理股
份領取作業者,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應自本公司依本辦法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配合辦
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員工或其繼承人拒絕受領,
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發行期間: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於經股東會通過後,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
之日起兩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員工違反本公司服務契約、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尚
未既得之股份(包含其股票股利)並辦理註銷。
●如員工終止或解除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之委託辦理信託保管之代理授權時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發行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發行權人者為限。
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之
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董事長得核定有發行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發行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但已獲配發行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發行權憑證。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發行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
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發行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
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發行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發行
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發行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發行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發行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發行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發行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本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長期留任,激勵員工為公司服務之意願,並提高員工對本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俾能共同創造本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7,728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係以113年03月25
日交易均價34.66元為基礎)。依既得條件,暫估113年9月~116年8月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113年2,773仟元、114年8,318仟元、115年9,243仟元、116年7,39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公司因尚處新藥開發階段仍屬虧損,以每年預計加權平均發行股份計算,發行後暫
估113年~116年分攤費用後對稅前每股淨損可能增加金額為:113年新台幣(以下同)
0.01元、114年0.04元、115年0.05元、116年0.0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發行後對本公司每股虧損增加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
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
●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
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除因本辦法發生繼承情事外,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
、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得參與現金增資認股。
●於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
資比例註銷。承上,如本公司係辦理現金減資,本公司因此所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
,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
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股票信託保管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未達既得條件前因持有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
將獲配之股票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
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包含其股票股利)並辦理註銷。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實施及修訂:
●本辦法經股東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若於送
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
或其授權之人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投資長
2.發生變動日期:113/03/28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群/本公司董事長/台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宜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安富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3/04/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投資長
2.發生變動日期:113/03/28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群/本公司董事長/台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宜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安富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3/04/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3/03/28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3/02/21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02/21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敦南摩天大廈-元富證券11樓教育訓練室)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公告本公司113年2月21日受邀參加元富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說明公司營運概況及未來展望。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事實發生日:113/02/21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02/21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敦南摩天大廈-元富證券11樓教育訓練室)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公告本公司113年2月21日受邀參加元富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說明公司營運概況及未來展望。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2/12/27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惠玲資深副總經理/本公司發言人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郭美慧營運長/本公司營運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3/1/1
8.其他應敘明事項:自113年1月2日起由郭美慧營運長兼任發言人。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2/12/27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惠玲資深副總經理/本公司發言人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郭美慧營運長/本公司營運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3/1/1
8.其他應敘明事項:自113年1月2日起由郭美慧營運長兼任發言人。
1.事實發生日:112/12/21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將於112年12月21日下午14時整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樓
(台北巿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1樓)召開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2)說明本公司研發中乾眼症新藥BRM421第一次三期臨床試驗數據分析結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說明事項:記者會後將以重大訊息公告記者會之新聞稿內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將於112年12月21日下午14時整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樓
(台北巿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1樓)召開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2)說明本公司研發中乾眼症新藥BRM421第一次三期臨床試驗數據分析結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說明事項:記者會後將以重大訊息公告記者會之新聞稿內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12/21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因本公司向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之重大訊息記者會為投資人不可參與之記者會,
故:
(1)本公司將於112年12月21日下午14時整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樓
(台北巿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1樓)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2)說明本公司研發中乾眼症新藥BRM421第一次三期臨床試驗數據分析結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說明事項:記者會後將以重大訊息公告記者會之新聞稿內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因本公司向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之重大訊息記者會為投資人不可參與之記者會,
故:
(1)本公司將於112年12月21日下午14時整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樓
(台北巿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1樓)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2)說明本公司研發中乾眼症新藥BRM421第一次三期臨床試驗數據分析結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說明事項:記者會後將以重大訊息公告記者會之新聞稿內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乾眼症新藥BRM421第一次三期臨床試驗數據解盲之 分析結果
1.事實發生日:112/12/21
2.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BRM421
3.用途:BRM421用於治療乾眼症疾病
4.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執行三期臨床試驗,並積極尋找授權合作對象。
5.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請說明目前之研發階段係屬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若未通過者,請說明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另請說明未來經營方向及
已投入累積研發費用):
(1)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發生其他
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三期臨床試驗(BRM421-22-C001)主要療效指標數據
解盲,未達臨床及統計顯著意義。
A.臨床試驗設計介紹:
(a)試驗計畫名稱:多中心三期臨床試驗,評估BRM421對乾眼症病人之安全性
及藥效。
(b)試驗目的:評估BRM421對乾眼症病人之安全性及藥效。
(c)試驗階段:多中心三期臨床試驗
(d)藥品名稱:BRM421眼滴劑
(e)適應症:乾眼症
(f)試驗設計:本試驗為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之三期臨床試驗,用於治療
乾眼症病患。受試者接受BRM421或安慰劑眼滴劑,一天3次,連續點藥14
天。
(g)受試者受納人數:預計收納732人,實際收納739人
B.主要及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結果:
(a)主要評估指標之統計結果:
(a-1) 受試者客觀指標:第15天角膜螢光染色評估試驗結果顯示受試者
使用BRM421治療後,角膜螢光染色改善程度為 -3.54,安慰劑組
為-3.57,未達統計學顯著差異(p=0.9195)。
(a-2) 受試者主觀指標:第8天視覺類比量表(VAS)之灼熱/刺痛評估試
驗結果顯示受試者使用BRM421治療後,視覺類比量表(VAS)之灼
熱/刺痛改善程度為 -18.3,安慰劑組為 -19.5,未達統計學顯
著差異(p=0.2446)。
(b)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結果:
(b-1) 第8天視覺類比量表(VAS)之眼睛乾燥感評估
試驗結果顯示受試者使用BRM421治療後,視覺類比量表(VAS)之
眼睛乾燥感改善程度為 -17.9,安慰劑組為 -17.9,未達臨床
及統計學顯著差異(p=0.7993)。
(b-2) 第15天淚膜破裂時間評估
試驗結果顯示受試者使用BRM421治療後,淚膜破裂時間改善程度
為0.486,安慰劑組為0.483,未達臨床及統計學顯著差異(p=
0.5792)。
(c)安全性:
(c-1) 於兩組治療組別中,治療期間發生與治療藥物相關的眼睛不良
反應(Ocular Treatment emergent adverse event,
Ocular TEAE)比例:BRM421治療組為26.0%,安慰劑組為
26.5%。
(c-2) 於兩組治療組別中,治療期間發生與治療藥物相關的嚴重不良
反應(Related serious adverse event, related SAE)比
例:BRM421治療組及安慰劑組均為0%,顯示BRM421眼滴劑具
良好安全性及耐受性。
C.單一臨床試驗結果(包含主、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學P值及統計學上是否達顯
著意義),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新藥開發上巿之成敗,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
慎投資。
(2)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計
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
措施:不適用。
(3)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上
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4)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因應未來國際授權談判策略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故不
予揭露。
6.將再進行之下一階段研發(請說明預計完成時間及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1)預計完成時間:本項試驗已完成解盲數據分析,後續待取得完整數據後,進行
細部分析,並完成三期臨床試驗全部分析報告,未來開發計畫將依與法規單位
溝通交流結果、國際授權狀況而定。
(2)預計應負擔之義務:執行臨床試驗及法規諮詢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7.市場現況:
隨全球高齡化人口持續上升,高齡化人口成長也造成因老化相關疾病的就醫人口
上升,其中眼科疾病即為老化後的重要疾病之一。乾眼症是常見眼科疾病之一,
近年來因長時間接觸3C產品、隱形眼鏡使用增加及近視雷射手術,導致乾眼症人
口急速上升,從前好發於老年人,現今年齡層下降皆有此症狀問題。根據
GlobalData巿場分析報告指出,全球藥品主要市場為美國、歐洲及亞太等地區。
109年乾眼症的全球主要市場為45億美元,117年將達148億美元,107年~117年
均複合增長率(CAGR)為13.8%。目前已獲美國FDA核可上巿之乾眼症藥物有:
Restasis (Allergan)、Xiidra (Novartis)、Eysuvis (Kala)、Tyrvaya (
Oyster Point)及Miebo (B&L)。其中Restasis與Xiidra作用機轉相似,可抑制
乾眼的發炎反應與刺激淚液產生,惟藥價昂貴、伴隨較高比例之灼熱感。Eysuvis
為皮質類固醇藥物,僅被美國FDA批准用於短期(最多兩週)治療,無法長期使用。
Tyrvaya為鼻噴劑,主成份為老藥新用,過往用於輔助戒菸專用的口服藥物
Chantix,其主要為透過鼻噴劑方式,刺激淚液產生。Miebo為
perfluorohexylocatane無水眼滴劑,能避免淚液過度揮發,保持眼表濕潤。
8.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9.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12/21
2.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BRM421
3.用途:BRM421用於治療乾眼症疾病
4.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執行三期臨床試驗,並積極尋找授權合作對象。
5.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請說明目前之研發階段係屬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若未通過者,請說明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另請說明未來經營方向及
已投入累積研發費用):
(1)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發生其他
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三期臨床試驗(BRM421-22-C001)主要療效指標數據
解盲,未達臨床及統計顯著意義。
A.臨床試驗設計介紹:
(a)試驗計畫名稱:多中心三期臨床試驗,評估BRM421對乾眼症病人之安全性
及藥效。
(b)試驗目的:評估BRM421對乾眼症病人之安全性及藥效。
(c)試驗階段:多中心三期臨床試驗
(d)藥品名稱:BRM421眼滴劑
(e)適應症:乾眼症
(f)試驗設計:本試驗為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之三期臨床試驗,用於治療
乾眼症病患。受試者接受BRM421或安慰劑眼滴劑,一天3次,連續點藥14
天。
(g)受試者受納人數:預計收納732人,實際收納739人
B.主要及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結果:
(a)主要評估指標之統計結果:
(a-1) 受試者客觀指標:第15天角膜螢光染色評估試驗結果顯示受試者
使用BRM421治療後,角膜螢光染色改善程度為 -3.54,安慰劑組
為-3.57,未達統計學顯著差異(p=0.9195)。
(a-2) 受試者主觀指標:第8天視覺類比量表(VAS)之灼熱/刺痛評估試
驗結果顯示受試者使用BRM421治療後,視覺類比量表(VAS)之灼
熱/刺痛改善程度為 -18.3,安慰劑組為 -19.5,未達統計學顯
著差異(p=0.2446)。
(b)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結果:
(b-1) 第8天視覺類比量表(VAS)之眼睛乾燥感評估
試驗結果顯示受試者使用BRM421治療後,視覺類比量表(VAS)之
眼睛乾燥感改善程度為 -17.9,安慰劑組為 -17.9,未達臨床
及統計學顯著差異(p=0.7993)。
(b-2) 第15天淚膜破裂時間評估
試驗結果顯示受試者使用BRM421治療後,淚膜破裂時間改善程度
為0.486,安慰劑組為0.483,未達臨床及統計學顯著差異(p=
0.5792)。
(c)安全性:
(c-1) 於兩組治療組別中,治療期間發生與治療藥物相關的眼睛不良
反應(Ocular Treatment emergent adverse event,
Ocular TEAE)比例:BRM421治療組為26.0%,安慰劑組為
26.5%。
(c-2) 於兩組治療組別中,治療期間發生與治療藥物相關的嚴重不良
反應(Related serious adverse event, related SAE)比
例:BRM421治療組及安慰劑組均為0%,顯示BRM421眼滴劑具
良好安全性及耐受性。
C.單一臨床試驗結果(包含主、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學P值及統計學上是否達顯
著意義),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新藥開發上巿之成敗,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
慎投資。
(2)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計
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
措施:不適用。
(3)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上
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4)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因應未來國際授權談判策略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故不
予揭露。
6.將再進行之下一階段研發(請說明預計完成時間及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1)預計完成時間:本項試驗已完成解盲數據分析,後續待取得完整數據後,進行
細部分析,並完成三期臨床試驗全部分析報告,未來開發計畫將依與法規單位
溝通交流結果、國際授權狀況而定。
(2)預計應負擔之義務:執行臨床試驗及法規諮詢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7.市場現況:
隨全球高齡化人口持續上升,高齡化人口成長也造成因老化相關疾病的就醫人口
上升,其中眼科疾病即為老化後的重要疾病之一。乾眼症是常見眼科疾病之一,
近年來因長時間接觸3C產品、隱形眼鏡使用增加及近視雷射手術,導致乾眼症人
口急速上升,從前好發於老年人,現今年齡層下降皆有此症狀問題。根據
GlobalData巿場分析報告指出,全球藥品主要市場為美國、歐洲及亞太等地區。
109年乾眼症的全球主要市場為45億美元,117年將達148億美元,107年~117年
均複合增長率(CAGR)為13.8%。目前已獲美國FDA核可上巿之乾眼症藥物有:
Restasis (Allergan)、Xiidra (Novartis)、Eysuvis (Kala)、Tyrvaya (
Oyster Point)及Miebo (B&L)。其中Restasis與Xiidra作用機轉相似,可抑制
乾眼的發炎反應與刺激淚液產生,惟藥價昂貴、伴隨較高比例之灼熱感。Eysuvis
為皮質類固醇藥物,僅被美國FDA批准用於短期(最多兩週)治療,無法長期使用。
Tyrvaya為鼻噴劑,主成份為老藥新用,過往用於輔助戒菸專用的口服藥物
Chantix,其主要為透過鼻噴劑方式,刺激淚液產生。Miebo為
perfluorohexylocatane無水眼滴劑,能避免淚液過度揮發,保持眼表濕潤。
8.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9.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12/21
2.本公司因有重大訊息待公布,經櫃買中心同意暫停交易日期:112/12/21
3.本公司已完整說明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或已無暫停交易
之必要,經櫃買中心同意恢復交易日期:112/12/22
2.本公司因有重大訊息待公布,經櫃買中心同意暫停交易日期:112/12/21
3.本公司已完整說明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或已無暫停交易
之必要,經櫃買中心同意恢復交易日期:112/12/22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12/21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12,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120,000,000元整。
6.發行價格:暫定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2元~38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由公司員工承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發行新股總數之90%,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可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
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轉投資子公司。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案於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訂定認股基準日
、增資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限及其他增資發行等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及發行條件之訂定,以及本計畫所
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
關事宜,如因客觀環境變動或因應主管機關指示需要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
處理之。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12,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120,000,000元整。
6.發行價格:暫定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2元~38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由公司員工承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發行新股總數之90%,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可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
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轉投資子公司。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案於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訂定認股基準日
、增資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限及其他增資發行等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及發行條件之訂定,以及本計畫所
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
關事宜,如因客觀環境變動或因應主管機關指示需要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
處理之。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12/2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俞振芬/稽核主管/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稽核及營運流程控制部副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2/12/2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稽核主管任命案經112/12/21董事會決議通過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12/2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俞振芬/稽核主管/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稽核及營運流程控制部副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2/12/2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稽核主管任命案經112/12/21董事會決議通過
本公司因有重大訊息待公布,經櫃買中心同意 自112年12月21日起暫停交易
1.事實發生日:112/12/20
2.本公司因有重大訊息待公布,經櫃買中心同意暫停交易日期:112/12/21
1.事實發生日:112/12/20
2.本公司因有重大訊息待公布,經櫃買中心同意暫停交易日期:1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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