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福生物科技(上)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出具之「係屬科技事業且具市場性」 之意見書
1.事實發生日:112/12/08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經台灣證券交易所來函通知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本公司「係屬科技事業且
具市場性」之意見書,函文字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臺證密字第1120022897號。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規劃時程提出股票上市之申請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12/08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經台灣證券交易所來函通知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本公司「係屬科技事業且
具市場性」之意見書,函文字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臺證密字第1120022897號。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規劃時程提出股票上市之申請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之「係屬科技事業且具市場 性」之意見書(更正)
1.事實發生日:112/12/08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來函通知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本公司「係屬科技事業且
具市場性」之意見書,函文字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臺證密字第1120022897號。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規劃時程提出股票上市之申請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12/08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來函通知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本公司「係屬科技事業且
具市場性」之意見書,函文字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臺證密字第1120022897號。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規劃時程提出股票上市之申請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2/09/11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2/09/11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公告本公司112年9月11日受邀參加元富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說明公司產品現況及未來發展計畫。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事實發生日:112/09/11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2/09/11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公告本公司112年9月11日受邀參加元富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說明公司產品現況及未來發展計畫。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1.事實發生日:112/08/31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股數22,5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65元,
實收股款總金額為新台幣1,462,500,000元,業已於112年8月31日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2年9月4日為增資基準日。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股數22,5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65元,
實收股款總金額為新台幣1,462,500,000元,業已於112年8月31日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2年9月4日為增資基準日。
公告本公司112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全體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達 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特定人認購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2/08/28
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及理財規劃考量。
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長 林群 716股 0.73%
副董事長 簡海珊 663,680股 100.00%
董事 安富大健康一號有限合夥 2,605,786股 100.00%
董事 中加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17股 100.00%
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以上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8/28
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及理財規劃考量。
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長 林群 716股 0.73%
副董事長 簡海珊 663,680股 100.00%
董事 安富大健康一號有限合夥 2,605,786股 100.00%
董事 中加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17股 100.00%
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以上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8/0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8/0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0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5633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60310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60310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60310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7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8121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1669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59544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8/0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0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5633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60310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60310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60310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7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8121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1669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59544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7/13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櫃檯買賣中心指示辦理修正本公司111年度年報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1年度年報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
(1)第143頁:(未單獨列示資通安全風險評估)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
(1)第143~143-1頁:
3.資通安全風險評估
(1)本公司衡量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訊及溝通、監督等內部控制
組成要素,建置本公司資訊管理機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
業,包括資通安全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之功能。
(2)資通安全管理稽核
本公司稽核單位已將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作業列為年度稽核項目,每年
度至少進行一次稽核;且本公司每年度皆有實施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
,其中電腦化資訊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亦包括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作業。
9.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並更正資料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櫃檯買賣中心指示辦理修正本公司111年度年報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1年度年報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
(1)第143頁:(未單獨列示資通安全風險評估)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
(1)第143~143-1頁:
3.資通安全風險評估
(1)本公司衡量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訊及溝通、監督等內部控制
組成要素,建置本公司資訊管理機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
業,包括資通安全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之功能。
(2)資通安全管理稽核
本公司稽核單位已將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作業列為年度稽核項目,每年
度至少進行一次稽核;且本公司每年度皆有實施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
,其中電腦化資訊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亦包括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作業。
9.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並更正資料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6/30
2.發行股數:22,5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25,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65元
6.員工認股股數:2,250,000股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發行新股總數90%之股份計20,25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
所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原股東每仟股可認購217.14886224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拼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股之股份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07/23
13.最後過戶日:112/07/18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7/19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7/23
16.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112/07/27~112/08/28
(2)特定人繳款期間:112/08/29~112/09/04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2/06/30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兆豐銀行內湖科學園區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2,5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06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4613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認股基準日、股款繳款期間、增資基準日及
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基於管理評估或客觀條件需要修正或調整時,擬
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12年7月18日16:00
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
博愛路17號3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2年7月18日(最後
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
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2.發行股數:22,5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25,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65元
6.員工認股股數:2,250,000股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發行新股總數90%之股份計20,25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
所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原股東每仟股可認購217.14886224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拼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股之股份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07/23
13.最後過戶日:112/07/18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7/19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7/23
16.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112/07/27~112/08/28
(2)特定人繳款期間:112/08/29~112/09/04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2/06/30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國泰世華銀行內科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兆豐銀行內湖科學園區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2,5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06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4613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認股基準日、股款繳款期間、增資基準日及
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基於管理評估或客觀條件需要修正或調整時,擬
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12年7月18日16:00
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
博愛路17號3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2年7月18日(最後
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
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1.股東會日期:112/06/12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承認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解除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2)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通過申請股票上巿(櫃)案。
(4)通過擬辦理現金增資供初次上市(櫃)公開承銷,並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承認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解除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2)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通過申請股票上巿(櫃)案。
(4)通過擬辦理現金增資供初次上市(櫃)公開承銷,並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1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安富大健康一號有限合夥代表人 程淑芬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 安富大健康一號有限合夥代表人 程淑芬
(1)英屬開曼群島商先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贊成表決權數51,271,471權,占出席得表決權數 :98.65%,本案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安富大健康一號有限合夥代表人 程淑芬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 安富大健康一號有限合夥代表人 程淑芬
(1)英屬開曼群島商先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贊成表決權數51,271,471權,占出席得表決權數 :98.65%,本案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時新聞網、中央通訊社、
鉅亨網
2.報導日期:112/06/06
3.報導內容:
(1)工商時報B04版文之報導「全福(6885)董事長林群5日在法說會中表示,下半年
營運將鎖定三大方向,乾眼症新藥BRM421美國三期臨床試驗,正力拚年底收案完
成、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新藥BRM424的美國二期臨床試驗,預期6、7月啟動收案;
此外,也採取合作模式引進新案源,擴大產品線。
隨著BRM421三期臨床試驗,最快年底可望有初步結果,全福也積極推動全球市場
的技轉授權,同時擬申請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掛牌上市。……。」
(2)經濟日報C04版文之報導「全福生技(6885)昨(5)日舉行法人說明會,董事長
林群表示,全福生技下半年營運鎖定三大重點,一是乾眼症新藥BRM421三期臨床
今年底前收案完成,明年上半年公布數據;二是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新藥BRM424二
期臨床最快6月開始收案;三是與國際新藥廠合作,近期已有一項蛋白質抗癌藥將
共同申請IND(臨床試驗申請)。其中,針對BRM421,全福生技除了衝刺美國市
場的授權機會之外,今年也會啟動一至兩項區域性授權合作案。……。全福生技今
年下半年也將從興櫃申請轉上市櫃。……。」
(3)中時新聞網版文之報導「全福生技(6885)今(5)日下午舉行法說會,董事長林群指
出,下半年營運將鎖定三大方向,包括完成乾眼症新藥BRM421美國三期臨床試驗、
加速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新藥BRM424的美國二期臨床試驗,……。全福正在執行美國
三期臨床試驗的乾眼症新藥BRM421,預計召收超過700位中重度乾眼症患者,目前
收案進度符合預期,目標年底前完成三期臨床試驗。……。而在神經營養性角膜炎
(NK)新藥BRM424,希望有機會在6、7月可以開始收案,目標收案50個人。目前已
取得美國FDA的孤兒藥資格認定,……。展望未來,全福生技也將積極推動全球市
場的技轉授權,獲取里程碑及銷售權利金挹注,同時擬申請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
掛牌上市(櫃),對未來營運抱持審慎樂觀。……。」
(4)中央通訊社之報導「全福生技今天舉辦法人說明會,董事長林群表示,下半年營運
將鎖定三大方向,包括年底完成乾眼症新藥BRM421美國三期臨床試驗、加速神經營
養性角膜炎新藥BRM424的美國二期臨床試驗,並採取合作模式引進新案源。
……另外也將加速推動神經營養性角膜炎(NK)新藥BRM424的美國二期臨床試驗,規
劃在6月至7月間進入收案……。林群表示,BRM421預計在今年底解盲,如果一切順利
,將有助授權案進度,除了美國市場外,其他小區域的授權談判也在進行中。將積
極推動全球市場的技轉授權,獲取里程碑及銷售權利金挹注,同時擬以科技事業申
請股票掛牌上市,對未來營運審慎樂觀。……。」
(5)鉅亨媒體之報導「……。林群表示,大部分資金會用在推進乾眼症新藥 BRM421美國
三期臨床試驗,預計收案高峰將落在 7、8 月,將如期在第四季完成收案並取得初
步臨床數據,完整的 CSR(臨床研究報告) 則會在明年 3、4 月出爐。授權進度方面
,總經理徐文祺指出,目前潛在合作對象大多傾向三期數據出爐後,再進一步做細節
討論,雖然授權主要地區是在美國,不過今年仍會有區域性的小型授權。……。」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有關BRM421三期臨床試驗及BRM424二期臨床試驗進度依實際進展情況為準。
6.因應措施:
報載有關本公司經營狀況及研發進展係屬媒體自行推估,有關產品開發進度以實際
臨床收案情況為準。本公司目前為興櫃公司, 未來將視公司營運狀況及需求與資本
市場狀況提出上市櫃申請,為避免投資大眾對媒體報導之期待,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發佈重大訊息澄清,有關本公司之營運財務業務及研發進度資訊,敬請依本公司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鉅亨網
2.報導日期:112/06/06
3.報導內容:
(1)工商時報B04版文之報導「全福(6885)董事長林群5日在法說會中表示,下半年
營運將鎖定三大方向,乾眼症新藥BRM421美國三期臨床試驗,正力拚年底收案完
成、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新藥BRM424的美國二期臨床試驗,預期6、7月啟動收案;
此外,也採取合作模式引進新案源,擴大產品線。
隨著BRM421三期臨床試驗,最快年底可望有初步結果,全福也積極推動全球市場
的技轉授權,同時擬申請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掛牌上市。……。」
(2)經濟日報C04版文之報導「全福生技(6885)昨(5)日舉行法人說明會,董事長
林群表示,全福生技下半年營運鎖定三大重點,一是乾眼症新藥BRM421三期臨床
今年底前收案完成,明年上半年公布數據;二是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新藥BRM424二
期臨床最快6月開始收案;三是與國際新藥廠合作,近期已有一項蛋白質抗癌藥將
共同申請IND(臨床試驗申請)。其中,針對BRM421,全福生技除了衝刺美國市
場的授權機會之外,今年也會啟動一至兩項區域性授權合作案。……。全福生技今
年下半年也將從興櫃申請轉上市櫃。……。」
(3)中時新聞網版文之報導「全福生技(6885)今(5)日下午舉行法說會,董事長林群指
出,下半年營運將鎖定三大方向,包括完成乾眼症新藥BRM421美國三期臨床試驗、
加速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新藥BRM424的美國二期臨床試驗,……。全福正在執行美國
三期臨床試驗的乾眼症新藥BRM421,預計召收超過700位中重度乾眼症患者,目前
收案進度符合預期,目標年底前完成三期臨床試驗。……。而在神經營養性角膜炎
(NK)新藥BRM424,希望有機會在6、7月可以開始收案,目標收案50個人。目前已
取得美國FDA的孤兒藥資格認定,……。展望未來,全福生技也將積極推動全球市
場的技轉授權,獲取里程碑及銷售權利金挹注,同時擬申請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
掛牌上市(櫃),對未來營運抱持審慎樂觀。……。」
(4)中央通訊社之報導「全福生技今天舉辦法人說明會,董事長林群表示,下半年營運
將鎖定三大方向,包括年底完成乾眼症新藥BRM421美國三期臨床試驗、加速神經營
養性角膜炎新藥BRM424的美國二期臨床試驗,並採取合作模式引進新案源。
……另外也將加速推動神經營養性角膜炎(NK)新藥BRM424的美國二期臨床試驗,規
劃在6月至7月間進入收案……。林群表示,BRM421預計在今年底解盲,如果一切順利
,將有助授權案進度,除了美國市場外,其他小區域的授權談判也在進行中。將積
極推動全球市場的技轉授權,獲取里程碑及銷售權利金挹注,同時擬以科技事業申
請股票掛牌上市,對未來營運審慎樂觀。……。」
(5)鉅亨媒體之報導「……。林群表示,大部分資金會用在推進乾眼症新藥 BRM421美國
三期臨床試驗,預計收案高峰將落在 7、8 月,將如期在第四季完成收案並取得初
步臨床數據,完整的 CSR(臨床研究報告) 則會在明年 3、4 月出爐。授權進度方面
,總經理徐文祺指出,目前潛在合作對象大多傾向三期數據出爐後,再進一步做細節
討論,雖然授權主要地區是在美國,不過今年仍會有區域性的小型授權。……。」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有關BRM421三期臨床試驗及BRM424二期臨床試驗進度依實際進展情況為準。
6.因應措施:
報載有關本公司經營狀況及研發進展係屬媒體自行推估,有關產品開發進度以實際
臨床收案情況為準。本公司目前為興櫃公司, 未來將視公司營運狀況及需求與資本
市場狀況提出上市櫃申請,為避免投資大眾對媒體報導之期待,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發佈重大訊息澄清,有關本公司之營運財務業務及研發進度資訊,敬請依本公司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2/06/05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2/06/05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敦南摩天大廈-元富證券11樓教育訓練室)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公告本公司112年6月5日受邀參加元富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說明公司營運概況及未來展望。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事實發生日:112/06/05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2/06/05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敦南摩天大廈-元富證券11樓教育訓練室)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公告本公司112年6月5日受邀參加元富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說明公司營運概況及未來展望。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1.事實發生日:112/05/09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截至111年12月31日之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提交112年股東常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截至111年12月31日之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提交112年股東常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9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預計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22,5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預計發行新台幣200,000,000元~225,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60元~8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之10%,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90%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
例認購,每仟股得認購股將以最終發行總股數計算。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股之股份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次發行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實際發行數量、發行條件、計畫項目、
募集資金、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宜
,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要求,以及基於管理評估或客觀條件需要修正或調整時
,擬提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 本次現金增資於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股款繳款期間、增資
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為配合本次現金增資相關發行事宜,擬請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辦理
現金增資之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相關發行事宜。
(4) 本次現金增資預計募集資金新台幣1,200,000,000元~1,800,000,000元。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預計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22,5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預計發行新台幣200,000,000元~225,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60元~8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之10%,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90%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
例認購,每仟股得認購股將以最終發行總股數計算。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股之股份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次發行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實際發行數量、發行條件、計畫項目、
募集資金、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宜
,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要求,以及基於管理評估或客觀條件需要修正或調整時
,擬提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 本次現金增資於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股款繳款期間、增資
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為配合本次現金增資相關發行事宜,擬請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辦理
現金增資之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相關發行事宜。
(4) 本次現金增資預計募集資金新台幣1,200,000,000元~1,800,0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徐文祺/總經理
(2)Frank Wen-Chi Lee/研發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擔任英屬開曼群島商先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AB顧問。
(2)擔任英屬開曼群島商先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AB顧問及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徐文祺/總經理
(2)Frank Wen-Chi Lee/研發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擔任英屬開曼群島商先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AB顧問。
(2)擔任英屬開曼群島商先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AB顧問及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5/09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顏佳霓/本公司副總經理/財會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2/05/09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5/09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顏佳霓/本公司副總經理/財會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2/05/09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2/05/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2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法令之修訂,本公司修正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2)修訂前條文:
七、認股價格或每單位認股股數之調整:
(二)本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 。本辦法若因主管機
關要求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3)修訂後條文:
七、認股價格或每單位認股股數之調整:
(二)本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
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5/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2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法令之修訂,本公司修正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2)修訂前條文:
七、認股價格或每單位認股股數之調整:
(二)本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 。本辦法若因主管機
關要求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3)修訂後條文:
七、認股價格或每單位認股股數之調整:
(二)本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
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2/05/09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顏裕芳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林玉寬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顏裕芳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黃珮娟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變更會計師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2/05/09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不適用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顏裕芳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林玉寬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顏裕芳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黃珮娟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變更會計師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2/05/09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不適用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開發中新藥BRM424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DA) 提出神經營養性角膜炎二期臨床試驗申請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BRM424
3.用途:BRM424用於治療神經營養性角膜炎疾病
4.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執行二期臨床試驗,並積極尋找授權合作對象。
5.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請說明目前之研發階段係屬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若未通過者,請說明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另請說明未來經營方向及
已投入累積研發費用):
(1)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發生其他
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申請美國神經營養性角膜炎二期臨床試驗,如美國食
品藥物管理局(US FDA)經30天審查期無提出意見,將可開始執行二期臨床試驗。
(2)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計上
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不適用。
(3)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上顯
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4)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因應未來國際授權談判策略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故不予
揭露。
6.將再進行之下一階段研發(請說明預計完成時間及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1)預計完成時間:實際時程依美國二期臨床試驗執行進度調整。
(2)預計應負擔之義務: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7.市場現況:
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是一種罕見退化性、致殘性眼疾。主要病理原因是三叉神經受損,
發病率不到萬分之五,三叉神經病變可造成角膜感覺的傳入神經異常或中斷,使無法
維持角膜上皮層之完整性,而出現持久性、反覆性角膜損傷。病人通常從角膜變薄、
潰瘍開始,並失去感覺,嚴重時角 膜開始溶解及穿孔,甚至影響視力導致失明。在
臨床上,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治療非常複雜,亦缺乏有效治療方法,為眼角膜創傷中最
難癒合與治療的疾病,通常治療方式為消極的點人工淚液,積極治療方式為侵入性之
外科手術。根據TRANSPARENCY MARKET RESEARCH資料顯示,116年神經營養性角膜
炎的全球主要市場為3.24億美元,108年~116年均複合增長率(CGAR)為17%。
8.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9.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BRM424
3.用途:BRM424用於治療神經營養性角膜炎疾病
4.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執行二期臨床試驗,並積極尋找授權合作對象。
5.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請說明目前之研發階段係屬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若未通過者,請說明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另請說明未來經營方向及
已投入累積研發費用):
(1)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發生其他
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申請美國神經營養性角膜炎二期臨床試驗,如美國食
品藥物管理局(US FDA)經30天審查期無提出意見,將可開始執行二期臨床試驗。
(2)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計上
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不適用。
(3)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上顯
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4)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因應未來國際授權談判策略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故不予
揭露。
6.將再進行之下一階段研發(請說明預計完成時間及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1)預計完成時間:實際時程依美國二期臨床試驗執行進度調整。
(2)預計應負擔之義務: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7.市場現況:
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是一種罕見退化性、致殘性眼疾。主要病理原因是三叉神經受損,
發病率不到萬分之五,三叉神經病變可造成角膜感覺的傳入神經異常或中斷,使無法
維持角膜上皮層之完整性,而出現持久性、反覆性角膜損傷。病人通常從角膜變薄、
潰瘍開始,並失去感覺,嚴重時角 膜開始溶解及穿孔,甚至影響視力導致失明。在
臨床上,神經營養性角膜炎治療非常複雜,亦缺乏有效治療方法,為眼角膜創傷中最
難癒合與治療的疾病,通常治療方式為消極的點人工淚液,積極治療方式為侵入性之
外科手術。根據TRANSPARENCY MARKET RESEARCH資料顯示,116年神經營養性角膜
炎的全球主要市場為3.24億美元,108年~116年均複合增長率(CGAR)為17%。
8.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9.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發行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全職及兼職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
權人者為限。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
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上述員工之定義如下:
●勞基法視為員工之個人。
●與公司簽訂聘僱契約之個人。
●從屬公司之員工。
●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
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
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認股
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價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
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
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
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十年。如於十年屆滿前,本公司股東會或董
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或股份轉換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之決議
,則至該股東會或董事會(以兩者孰晚者為準)後10日止。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有效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向本公司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以下簡稱「
行使期」)行使其認股權:
●自認股權人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證授予
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屆滿2年50%。屆滿3年75%,屆滿4年100%。
●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
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自願離職、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上開原因發生時,該認股權人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該認股權人
應於離職或解僱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未具
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離職或解僱當日起喪失其認股權。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於留職停薪起始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辦法之規定及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權利,於留職停薪期
間均停止適用,而需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始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
時程仍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一般死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該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由法定繼承人於自
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認股權。
●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於本公司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可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
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
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
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資遣:
認股權人遭本公司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應自該認股
權人之被資遣生效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認股權人遭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具行使權者,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
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
●不論任何理由,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
●對於放棄認股權、依本辦法規定視同或視為放棄、喪失、失效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
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
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
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本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
除息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
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
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公司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
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面額時,以普通股股份面額為
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本公司股務
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及姓名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後所取得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
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換發普通股: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於法定暫停過戶期間開始前送達
本公司股務單位,並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保密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
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
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
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施行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
定後,由人力資源單位發出「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發行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全職及兼職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
權人者為限。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
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上述員工之定義如下:
●勞基法視為員工之個人。
●與公司簽訂聘僱契約之個人。
●從屬公司之員工。
●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
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
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
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認股
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價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
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
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
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十年。如於十年屆滿前,本公司股東會或董
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購或股份轉換成為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之決議
,則至該股東會或董事會(以兩者孰晚者為準)後10日止。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有效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向本公司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以下簡稱「
行使期」)行使其認股權:
●自認股權人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證授予
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屆滿2年50%。屆滿3年75%,屆滿4年100%。
●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
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自願離職、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上開原因發生時,該認股權人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該認股權人
應於離職或解僱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未具
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離職或解僱當日起喪失其認股權。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屆行使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於留職停薪起始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辦法之規定及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權利,於留職停薪期
間均停止適用,而需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始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
時程仍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一般死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該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由法定繼承人於自
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該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喪失一切認股權。
●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於本公司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可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
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
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
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資遣:
認股權人遭本公司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已屆行使期者,應自該認股
權人之被資遣生效日後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認股權人遭資遣時,其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具行使權者,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
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
●不論任何理由,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
●對於放棄認股權、依本辦法規定視同或視為放棄、喪失、失效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
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
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
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本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
除息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
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
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公司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
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面額時,以普通股股份面額為
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本公司股務
單位受理認股請求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及姓名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後所取得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
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換發普通股: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於法定暫停過戶期間開始前送達
本公司股務單位,並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保密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
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
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
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施行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
定後,由人力資源單位發出「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