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康生技(上)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5/10/122.發生緣由:本公司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之公告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壹、本公司於105年10月12日董事會決議辦理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作業。貳、本公司辦理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作業公告如后:一、公司無實體發行之股票:已發行之實體股票計普通股101,216,500股及本公司員工執行認股權轉換計普通股84,875股,上述共計普通股101,301,375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新臺幣1,013,013,750元。換發新股之股票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舊股票一股換發新股一股。二、自無實體新股開始換發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三、無實體換發新股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日期:(一)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5年11月5日起至105年11月9日止。(二)換股基準日:民國105年11月9日。(三)無實體換發新股開始換發日期:自民國105年11月17日起開始受理股票換發無實體新股。四、換發無實體股票相關程序及手續:(一)舊股票已辦理過戶之股東:1.請 貴股東至證券商開戶或提供既有之集保帳號 。2.請 貴股東備妥下列文件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1)全部舊票。(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申請書」。(3)填寫「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4)股東原留印鑑(尚未留存印鑑之股東,敬請檢附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若 貴股東持有之股票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除上文件外,需另檢附:1.過戶轉讓申請書。2.證券交易稅繳款書。3.身分證影本乙份。4.股東印鑑卡乙張。(三)舊股票尚未領取者:請 貴股東於歷年未領股票領取單蓋妥原留印鑑後,再檢附股票劃撥相關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四)郵寄辦理股票換發者:請 貴股東將全部舊股票暨填妥並加蓋原印鑑之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郵遞往來途中若發生誤失情事,請 貴股東自行辦理股票掛失手續。五、股務相關作業處所:(一)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二)辦理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三)郵寄地址:台北郵局第11973號信箱。(四)電話:(02)2389-2999。(五)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
1.事實發生日:105/10/122.發生緣由:本公司105年度第1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之增資基準日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已於105年9月1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發行105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105年10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0014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可於1年內分次發行。(2)依本公司105年10月12日董事會決議發行股數為1,659,500股,並訂定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增資基準日為105年11月1日。
1.事實發生日:105/09/13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05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股東臨時會日期:105/09/13重要決議事項:一、選舉事項:(1)選舉獨立董事三席當選人為(a)陳明賢獨立董事(b)尹福秀獨立董事(c)張明朝獨立董事(2)補選監察人一席當選人為環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二、討論事項:(1)通過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2)通過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3)通過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4)通過本公司「董監事選舉辦法」修訂案(5)通過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6)通過為上櫃前預計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供公開承銷,擬請原有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7)通過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三、臨時動議:無
1.事實發生日:105/09/132.發生緣由:本公司105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新選任三席獨立董事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發生變動日期:105/09/13(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3)舊任者職稱、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職稱、姓名及簡歷:陳明賢獨立董事(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及研究所教授)尹福秀獨立董事(經濟部技術處科技顧問)張明朝獨立董事(萬泰商業銀行資深副總經理)(5)異動原因:增選(6)新任獨立董事選任時持股數:陳明賢獨立董事/0股尹福秀獨立董事/0股張明朝獨立董事/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不適用(8)新任生效日期:105/09/13(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4/9(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本次股東臨時會新選任三席獨立董事,任期同第三屆董事會至108年6月2日
1.事實發生日:105/09/132.發生緣由:本公司105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補選任一席監察人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發生變動日期:105/09/13(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監察人(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蔡彰人(台康生技監察人)(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環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康生技監察人)(5)異動原因:舊任辭任,故依法補選(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1,000,00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5/06/03~108/06/02(8)新任生效日期:105/09/13(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1/2(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5/09/13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尹福秀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尹福秀獨立董事擔任之以下職務(1)瑞寶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3)逸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5/09/13~108/06/02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解除尹福秀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8/18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成立薪酬委員會及委任薪酬委員事宜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A.陳明賢先生/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及研究所教授、勝麗國際(股)公司獨立董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董事B.尹福秀女士/瑞寶基因(股)公司董事、智擎生技製藥(股)公司獨立董事、逸達生物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C.張明朝先生/萬泰商業銀行資深副總經理、美國聯合銀行台北代表處代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京分行行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新任(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7)新任生效日期:105/08/18(8)其他應敘明事項:A.本公司第一屆薪酬委員會召集人由張明朝先生擔任。B.本公司第一屆薪酬委員會其任期自董事會決議通過聘任後開始生效起算到民國108年6月2日止,同本屆董事會任期截止日。若本屆董事任期提前/延後解任時,同本屆董事任期。
1.事實發生日:105/08/082.發生緣由:本公司105/08/08董事會決議召開105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8/08(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5/09/13(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B1會議室(新北市康寧街169巷101號B1)(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本公司105年第2季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二)本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案二、選舉事項:(一)選舉獨立董事三席(二)補選監察人一席三、討論事項:(一)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三)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四)本公司「董監事選舉辦法」修訂案(五)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六)為上櫃前預計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供公開承銷,擬請原有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七)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四、臨時動議五、散會(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8/15(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9/13(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8/082.發生緣由:本公司105/08/08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8/08(2)預計發行價格:採無償發行,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A.既得條件:員工認購後須符合績效要求條件。既得期間如有離職、停職、資遣、免職、優惠退休、轉調關係企業等情事發生皆視同未持續在職。B.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C.員工認購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由本公司按原始認購價格收回並予以註銷,對於已獲配之股利及股息,員工則毋須返還或繳回。認股權人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時,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D.員工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得認購之股數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其對公司達成公司主要營運目標之貢獻、認購當時法令規定及其他等因素為參考依據。(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員工為限。(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獎勵對達成公司主要營運目標有卓越貢獻的員工,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數數額共計100,970,000股。另暫以精算師於105年6月30所出具之精算報告中之105年5月5日的股票市價為NT$13.27,來估算每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為NT$13.27,暫估發行後費用化金額合計NT$26,540,000,以預估既得期間1.5~10年來估算,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05年NT$3,809,333、106年NT$7,618,665、107年NT$4,854,082、108年NT$3,858,832、109年NT$3,858,832、110年NT$644,543、111年NT$379,143、112年NT$379,143、113年NT$379,143、114年NT$379,143及115年NT$379,141。(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1.98%,預估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105年NT$0.04、106年NT$0.08、107年NT$0.05、108年NT$0.04、109年NT$0.04、110年NT$0.01、111年NT$0.004、112年NT$0.004、113年NT$0.004、114年NT$0.004及115年NT$0.004,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A.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B.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C.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擬提請股東會,A.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因應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而須增修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發行辦法之內容;並授權董事會依據該辦法決定實際授予及可認購名單與股數。於不違反股東會同意內容原則下,由董事會全權處理發行。B.本案將俟股東會通過,並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另訂實際發行日期。
1.事實發生日:105/08/082.發生緣由:本公司105/08/08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8/08(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於前開一年期間屆滿後,本公司不得再依據本辦法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決定。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於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後,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6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1.股票上市、上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2.股票興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3.股票興櫃前發行者:依據本公司最近一次現金增資之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除被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十年,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2年 50%屆滿3年 75%屆滿4年 100%亦即,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二年者,就其所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均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二年者,僅就其中之50%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三年者,得就75%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四年者,得就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2)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總經理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總經理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7.退休:已授予之認?IMG SRC="/WF_SQL_XSRF.html">
1.發生變動日期:105/07/2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大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康生技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辭任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5/06/03~108/06/02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9.其他應敘明事項:(1)大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27日向本公司提出將於105年9月13日辭任董事一職。(2)本公司將於近期股東會選任獨立董事以因應公司未來申請股票上櫃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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