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創工程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9/09
2.公司名稱: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通過本公司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集事宜。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通過本公司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集事宜。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代本公司重要子公司太創能源(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9/09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09/24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中和區建康路158 號10 樓(泰創工程大會議室)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無。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9/10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9/24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9/09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09/24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中和區建康路158 號10 樓(泰創工程大會議室)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無。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9/10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9/24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114年度第2季度合併財務報表。
(2)通過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3)通過海外子公司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4)通過背書保證案。
(5)通過簽證會計師變更案。
(6)通過「集團年度員工分紅核發管理辦法」修訂案。
(7)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
(8)通過擬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並訂定「11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9)通過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0)通過會計主管異動案。
(11)通過解除新任會計主管競業禁止案。
(12)通過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地點與內容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114年度第2季度合併財務報表。
(2)通過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3)通過海外子公司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4)通過背書保證案。
(5)通過簽證會計師變更案。
(6)通過「集團年度員工分紅核發管理辦法」修訂案。
(7)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
(8)通過擬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並訂定「11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9)通過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0)通過會計主管異動案。
(11)通過解除新任會計主管競業禁止案。
(12)通過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地點與內容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公司名稱: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背書保證案。
(2)通過子公司創鑫能源背書保證案。
(3)通過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4)通過海外子公司昆山榮創資金貸與無錫泰創額度案。
(5)通過子公司永創能源投資台中新社太陽能電廠,委由太創能源承攬興建之
關係人交易案。
(6)通過投資設立越南子公司案。
(7)通過投資設立泰國子公司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公司名稱: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背書保證案。
(2)通過子公司創鑫能源背書保證案。
(3)通過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4)通過海外子公司昆山榮創資金貸與無錫泰創額度案。
(5)通過子公司永創能源投資台中新社太陽能電廠,委由太創能源承攬興建之
關係人交易案。
(6)通過投資設立越南子公司案。
(7)通過投資設立泰國子公司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認股權人以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或其
指定之人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
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
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
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
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
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決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如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或
本公司管理規章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死亡、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資遣
及解雇、調職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而遞延期間仍以第(2)項所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
月內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4)一般死亡: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6)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依照本條第四項第(一)款
「離職」之方式處理,但認股權人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至關係
企業時,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或得於存續期間繼續依原認股權利行使。
(7)資遣及解雇: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惟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
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10)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
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並依公司法第161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
包含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係因股
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
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
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辦理完成之私募普通股),不含已
繳納之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E.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F.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G.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H.遇有須調整認股價格之情事,依上述公式調整,並經董事長核定,無須再送董事會
決議。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A.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B.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
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減資基準日
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係
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包括已發行普通股及私募股份之總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
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遇第九條對認股權行使之限制及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於遞送時
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
(4)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5)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並報主管機關申
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
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均無規定時,本公司享有本辦
法最終解釋權限。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認股權人以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或其
指定之人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
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
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
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
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
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決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如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或
本公司管理規章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死亡、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資遣
及解雇、調職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而遞延期間仍以第(2)項所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
月內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4)一般死亡: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6)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依照本條第四項第(一)款
「離職」之方式處理,但認股權人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至關係
企業時,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或得於存續期間繼續依原認股權利行使。
(7)資遣及解雇: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惟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
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10)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
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並依公司法第161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
包含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係因股
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
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
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辦理完成之私募普通股),不含已
繳納之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E.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F.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G.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H.遇有須調整認股價格之情事,依上述公式調整,並經董事長核定,無須再送董事會
決議。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A.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B.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
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減資基準日
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係
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包括已發行普通股及私募股份之總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
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遇第九條對認股權行使之限制及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於遞送時
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
(4)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5)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並報主管機關申
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
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均無規定時,本公司享有本辦
法最終解釋權限。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次私募之應募
人擬為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上限為普通股8,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
幣10元,並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於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私募發行事宜。
5.得私募額度:在8,000,000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
次辦理,私募總金額將依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作為參考價格: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8成,且不得低
於股票面額。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
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4)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
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辦理之,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辦理私募普通股之預計辦理次數、預計私募股數、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
途及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1)第一次
A.預計私募股數:6,000,000股
B.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
C.預計達成效益: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
發展所需,預計將達成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
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2)第二次
A.預計私募股數:2,000,000股
B.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
C.預計達成效益: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
發展所需,預計將達成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
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特效,為能達到即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
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
合作關係,進而擴大公司營運規模,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
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規定轉讓 條件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2)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委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本次
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
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
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
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
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
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次私募之應募
人擬為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上限為普通股8,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
幣10元,並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於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私募發行事宜。
5.得私募額度:在8,000,000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
次辦理,私募總金額將依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作為參考價格: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8成,且不得低
於股票面額。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
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4)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
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辦理之,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辦理私募普通股之預計辦理次數、預計私募股數、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
途及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1)第一次
A.預計私募股數:6,000,000股
B.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
C.預計達成效益: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
發展所需,預計將達成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
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2)第二次
A.預計私募股數:2,000,000股
B.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
C.預計達成效益: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
發展所需,預計將達成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
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特效,為能達到即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
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
合作關係,進而擴大公司營運規模,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
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規定轉讓 條件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2)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委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本次
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
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
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
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
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
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571,777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35,58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90,736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78,93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07,43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87,37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0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807,70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730,74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915,892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571,777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35,58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90,736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78,93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07,43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87,37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0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807,70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730,74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915,892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10/01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9號4樓402室(新北市勞工活動中心)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本公司擬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並訂定「11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3):本公司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6.臨時動議:
7.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9/02
8.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10/01
9.其他應敘明事項:(1)出席股東臨時會之最後過戶日為114/09/01。
(2)本次股東臨時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3)本次股東臨時會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行使期間: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至114年9月28日止,
(4)電子投票平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stockservices.tdcc.com.tw。
(5)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
,其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將以公告方式為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10/01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9號4樓402室(新北市勞工活動中心)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本公司擬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並訂定「11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3):本公司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6.臨時動議:
7.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9/02
8.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10/01
9.其他應敘明事項:(1)出席股東臨時會之最後過戶日為114/09/01。
(2)本次股東臨時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3)本次股東臨時會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行使期間: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至114年9月28日止,
(4)電子投票平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stockservices.tdcc.com.tw。
(5)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
,其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將以公告方式為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泰國)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間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6,35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9,74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9,87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9,61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1)公司名稱:泰翔工程(泰國)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6,35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4,067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63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9,697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72%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0,24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7,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2,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72%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0,24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72,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7,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87,391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61,473
5.計息方式:
第一、二筆為年利率4%
第三、四筆為年利率2.875%
6.還款之:
(1)條件:
第一、二、三筆為期間一年,分次循環使用
第四筆為期間一年,得分次提前償還
(2)日期:
依合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377,784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1.25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於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額度為逐筆提董事會餘額47,000仟元
新增第一筆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及循環動用
之資金貸與額度25,000仟元
及新增第二筆逐筆提董事會決議之資金貸與額度5,000仟元
合併總額度為77,000仟元
泰創工程(泰國)有限公司資本泰銖50,000仟元及累積盈虧泰銖30,122仟元
泰翔工程(泰國)有限公司資本泰銖11,000仟元及累積盈虧泰銖14,891仟元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新台幣432,070仟元及累積盈虧新台幣220,652仟元
匯率為114/7/31美金:新台幣匯率=1:29.87及泰銖:新台幣匯率=1:0.9194
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4年度Q2財報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泰國)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間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6,35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9,74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9,87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9,61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1)公司名稱:泰翔工程(泰國)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6,35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4,067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63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9,697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72%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0,24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7,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2,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72%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0,24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72,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7,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87,391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61,473
5.計息方式:
第一、二筆為年利率4%
第三、四筆為年利率2.875%
6.還款之:
(1)條件:
第一、二、三筆為期間一年,分次循環使用
第四筆為期間一年,得分次提前償還
(2)日期:
依合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377,784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1.25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於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額度為逐筆提董事會餘額47,000仟元
新增第一筆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及循環動用
之資金貸與額度25,000仟元
及新增第二筆逐筆提董事會決議之資金貸與額度5,000仟元
合併總額度為77,000仟元
泰創工程(泰國)有限公司資本泰銖50,000仟元及累積盈虧泰銖30,122仟元
泰翔工程(泰國)有限公司資本泰銖11,000仟元及累積盈虧泰銖14,891仟元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新台幣432,070仟元及累積盈虧新台幣220,652仟元
匯率為114/7/31美金:新台幣匯率=1:29.87及泰銖:新台幣匯率=1:0.9194
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4年度Q2財報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TAICHUANG ENGINEE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579,45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601,21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68,941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70,152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35,99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1)工程預付款保證
(2)銀行授信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6,85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43,613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1)保證至工程竣工且驗收合格
(2)融資合約到期且全部清償
(2)日期:
(1)保證至工程竣工且驗收合格之日
(2)融資合約到期且全部清償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3,738,352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3,576,78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368.7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80.0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4年度Q2財報
2.匯率為114/07/31 台幣:美金匯率 29.87:1 ; 台幣:印度盧比 0.34116:1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TAICHUANG ENGINEE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579,45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601,21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68,941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70,152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35,99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1)工程預付款保證
(2)銀行授信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6,85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43,613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1)保證至工程竣工且驗收合格
(2)融資合約到期且全部清償
(2)日期:
(1)保證至工程竣工且驗收合格之日
(2)融資合約到期且全部清償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3,738,352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3,576,78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368.7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80.0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4年度Q2財報
2.匯率為114/07/31 台幣:美金匯率 29.87:1 ; 台幣:印度盧比 0.34116:1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1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盧恒淑/財務處協理/本公司財務主管暨會計主管暨代理發言人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蔡弘軒/財務處經理/本公司會計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4/08/1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1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盧恒淑/財務處協理/本公司財務主管暨會計主管暨代理發言人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蔡弘軒/財務處經理/本公司會計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4/08/1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代子公司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8/08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母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319,359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477,022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00,0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77,022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46,02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授信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32,07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9,92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授信合約到期且清償全部借款
(2)日期:
授信合約到期且清償全部借款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4,548,398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3,407,845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351.36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9.7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3年度Q4財報
2.匯率為114/07/31 美金匯率 29.87
1.事實發生日:114/08/08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母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319,359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477,022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00,0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77,022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46,02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授信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32,07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9,92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授信合約到期且清償全部借款
(2)日期:
授信合約到期且清償全部借款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4,548,398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3,407,845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351.36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59.7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3年度Q4財報
2.匯率為114/07/31 美金匯率 29.87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7/28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TAICHUANG ENGINEE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849,466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09,89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7,9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97,79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35,99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授信保證
(1)公司名稱:越南泰創科技一成員責任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孫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849,466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41,397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2,74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4,13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0,887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授信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7,87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49,703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融資合約到期且全部清償
(2)日期:
融資合約到期且全部清償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4,548,398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3,443,17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355.01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63.1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3年度財報
2.匯率為114/06/30美金匯率 29.3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7/28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TAICHUANG ENGINEE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849,466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09,89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7,9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97,79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35,99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授信保證
(1)公司名稱:越南泰創科技一成員責任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孫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849,466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41,397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2,74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4,13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0,887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授信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7,87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49,703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融資合約到期且全部清償
(2)日期:
融資合約到期且全部清償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4,548,398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3,443,17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355.01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63.1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3年度財報
2.匯率為114/06/30美金匯率 29.3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6/12
2.公司名稱: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公司名稱: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5/22
2.公司名稱: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一一三年度盈餘分配除息基準日。
(2)通過子公司永創能源投資太陽能電廠,委由太創能源承攬興建
之關係人交易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一一三年度盈餘分配除息基準日。
(2)通過子公司永創能源投資太陽能電廠,委由太創能源承攬興建
之關係人交易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4/05/22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7,64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875元。
4.除權(息)交易日:NA
5.最後過戶日:114/05/22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5/23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5/27
8.除權(息)基準日:114/05/27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4/06/0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7,64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875元。
4.除權(息)交易日:NA
5.最後過戶日:114/05/22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5/23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5/27
8.除權(息)基準日:114/05/27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4/06/0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代子公司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5/22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母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319,359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77,08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1,0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08,08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08,08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授信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32,07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9,92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授信合約到期且清償全部借款
(2)日期:
授信合約到期且清償全部借款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4,548,398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3,387,6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565.14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716.5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3年度Q4財報
2.匯率為114/04/30 美金匯率 31.99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5/22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母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319,359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77,08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1,0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08,081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08,08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授信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32,07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9,92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授信合約到期且清償全部借款
(2)日期:
授信合約到期且清償全部借款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4,548,398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3,387,62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565.14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716.5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3年度Q4財報
2.匯率為114/04/30 美金匯率 31.99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股東會日期:114/05/16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盈餘分配案照案通過。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公司章程新增營業項目照案通過。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照案通過。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盈餘分配案照案通過。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公司章程新增營業項目照案通過。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照案通過。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3/28
2.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2)通過海外子公司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3)通過背書保證案。
(4)通過投資設立越南公司案。
(5)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6)通過「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7)通過修訂子公司無錫泰創及印度泰創「關係人交易管理辦法」案。
(8)通過114年股東常會召集事宜。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2)通過海外子公司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3)通過背書保證案。
(4)通過投資設立越南公司案。
(5)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6)通過「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7)通過修訂子公司無錫泰創及印度泰創「關係人交易管理辦法」案。
(8)通過114年股東常會召集事宜。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18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9號4樓402室(新北市勞工活動中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2)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一一三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承認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財務表冊。
(2)承認一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20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18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
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
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受理時間:民國114年4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6日17:00前。
受理方式:請有意提案股東於上述期間,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請於信封封面
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並以寄達為憑。
受理處所: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建康路158號10樓) (本公司財務部)
聯絡電話:02-7731-5788。
(2)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自114/05/17至114/06/15,
請逕登入電子投票平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
(網址:stockservices.tdcc.com.tw)依相關說明投票。
(3)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因最後過戶日民國114年4月19日適逢
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民國114年4月18日(星期五)16時30分前,親臨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許
昌街17號11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4年4月19日(最後過戶日)
郵戳日期為憑。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18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9號4樓402室(新北市勞工活動中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2)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三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一一三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承認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財務表冊。
(2)承認一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20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18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
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
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受理時間:民國114年4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6日17:00前。
受理方式:請有意提案股東於上述期間,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請於信封封面
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並以寄達為憑。
受理處所: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建康路158號10樓) (本公司財務部)
聯絡電話:02-7731-5788。
(2)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自114/05/17至114/06/15,
請逕登入電子投票平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
(網址:stockservices.tdcc.com.tw)依相關說明投票。
(3)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因最後過戶日民國114年4月19日適逢
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提前至民國114年4月18日(星期五)16時30分前,親臨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許
昌街17號11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4年4月19日(最後過戶日)
郵戳日期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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