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證券投信(公)公司公告
第一金優債收息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修正信託契約調降保 管費率,特此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12/122.發生緣由:第一金優債收息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20年期以上公債指數ETF基金、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金融債券指數ETF基金及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科技業公司債券指數ETF基金修正信託契約調降保管費率,業經金管會核准。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2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39420號函辦理。
第一金優債收息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修正信託契約調降經 理費率,特此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10/242.發生緣由:第一金優債收息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20年期以上公債指數ETF基金、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金融債券指數ETF基金及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科技業公司債券指數ETF基金修正信託契約調降經理費率,業經金管會核准。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修正後經理費率:【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20年期以上公債指數ETF基金】0.1%。【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金融債券指數ETF基金】、【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科技業公司債券指數ETF基金】0.2%。
公告「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20年期以上公債指 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中華民 國(下同)108/9/30評價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1.事實發生日:108/10/15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44元。3.因應措施:(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44元。(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440元整。(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8年10月23日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8年10月27日(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108年10月27日(五)除息交易日: 108年10月21日(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108年11月19日(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利息收入,扣除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 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08年11月1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公告「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金融債 券指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中 華民國(下同)108/9/30評價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配金額1.事實發生日:108/10/15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39元。3.因應措施:(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39元。(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390元整。(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8年10月23日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8年10月27日(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108年10月27日(五)除息交易日: 108年10月21日(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108年11月19日(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利息收入,扣除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 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08年11月1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公告「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科技業 債券指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中華民國(下同)108/9/30評價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配金額1.事實發生日:108/10/15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60元。3.因應措施:(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60元。(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600元整。(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8年10月23日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8年10月27日(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108年10月27日(五)除息交易日: 108年10月21日(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108年11月19日(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利息收入,扣除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 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08年11月1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公告「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科技業債券指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中華民國(下同)108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1.事實發生日:108/10/04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以評價日108年9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3.因應措施:(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以評價日108年9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08年10月15日(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8年10月23日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08年10月27日(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8年10月27日(五)除息交易日:108年10月21日(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8年11月19日(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利息收入,扣除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08年10月22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二)經理公司依108年9月30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44元。因本基金在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發生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08年10月15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08年11月1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公告「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金融債券指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中華民國(下同)108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1.事實發生日:108/10/04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以評價日108年9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3.因應措施:(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以評價日108年9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08年10月15日(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8年10月23日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08年10月27日(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8年10月27日(五)除息交易日:108年10月21日(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8年11月19日(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利息收入,扣除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08年10月22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二)經理公司依108年9月30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44元。因本基金在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發生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08年10月15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08年11月1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公告「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20年期以上公債指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中華民國(下同)108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1.事實發生日:108/10/04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以評價日108年9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3.因應措施:(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以評價日108年9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08年10月15日(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8年10月23日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08年10月27日(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8年10月27日(五)除息交易日:108年10月21日(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8年11月19日(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利息收入,扣除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08年10月22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二)經理公司依108年9月30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44元。因本基金在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發生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08年10月15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08年11月1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單日反向一倍ETF基金終止上市日及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終止事宜,特此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5/142.發生緣由: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單日反向一倍ETF基金分別獲金管會及證交所核准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下市。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規定辦理後續基金下市及清算程序。本基金將自108年6月25日終止上市買賣,並以108年6月26日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日,108年7月4日為清算基準日。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 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單日反向一倍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獲金管會核准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特此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5/102.發生緣由: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 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單日反向一倍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獲金管會核准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核准函號108年5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13366號。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規定辦理後續基金下市及清算程序。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單日反向一倍ETF基金淨資產價值已達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件,特此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4/232.發生緣由: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單日反向一倍ETF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已達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標準。3.因應措施:本公司已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25條第1項規定向金管會提出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申請,俟金管會核准後,將依規定辦理後續基金下市及清算程序。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97/10/14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劉達(建弘投信代理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俞大鈞(建弘投信總經理)5.異動原因:更換6.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自到任日起生效
1.事實發生日:97/09/252.契約相對人:不適用3.與公司關係:不適用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修訂本公司章程,變更公司名稱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正式生效日期,俟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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