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積科技公司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一七0、一七一、一七二條規定暨本公司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董事會決議辦理。公告事項:一、開會時間:93年6月11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二、開會地點:本公司(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11鄰中潭21-1號)1號會議室。三、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92年度「營業狀況」報告。2.監察人審查9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二)承認事項:1.92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2.92年度盈餘分派案。(三)討論事項:1.討論本公司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案。2.討論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3.討論本公司購買董監事責任險案。(四)選舉事項:1.補選董事案。(五)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四、停止過戶起訖期間:93/04/13~93/06/11。五、全體出席董事同意依法提列法定公積後之未分配盈餘,提盈餘分派案分派股利,內容如下:(一) 擬自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8,000,000發放員工紅利、股東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員工紅利-配現 1,000,000股東股利-現金(每股0.22元) 6,600,000董監事酬勞(2.2%) -現金400,000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授權董事會訂定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二) 擬自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10,000,000轉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股配發予員工及股東:員工紅利-配股 1,000,000股東股利-股票(每股0.3元) 9,000,000轉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按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3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依面額改發至元為止,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三) 前述增資案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並呈主管機關核後,授權董事會訂定增資配股基準日,新股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屆時將另行公告除權相關事宜。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自93年4月13日起至92年6月11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妥過戶之股東,務請於92年4月12日下午4:00前駕臨(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54號4F)辦理過戶。七、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有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查詢。(電話:02-27186425);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交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1.事實發生日:93/04/07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九十三年第二次董事會(93/4/7)通過盈餘分派案。3.因應措施:經本公司九十三年度股東常會(93/6/11)決議通過後實施。4.其他應敘明事項:擬自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8,000,000發放員工紅利、股東股利及董監事酬勞:員工紅利-配現1,000,000元;股東股利-現金(每股0.22元)6,600,000元;董監事酬勞(2.2%)400,000元,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授權董事會訂定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擬自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10,00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股配發予員工及股東:員工紅利-配股1,000,000元;股東股利-股票(每股0.3元)9,00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按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3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依面額改發至元為止,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前述增資案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並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增資配股基準日,新股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屆時將另行公告除權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93/06/11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九十三年第二次董事會(93/4/7)通過盈餘分派股利案。3.因應措施:經本公司九十三年度股東常會(93/6/11)決議通過後實施。4.其他應敘明事項:擬自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8,000,000發放員工紅利、股東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員工紅利-配現1,000,000元;股東紅利-現金(每股0.22元)6,600,000元;董監事酬勞(2.2%)400,000元,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授權董事會訂定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擬自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10,00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股配發予員工及股東:員工紅利-配股1,000,000元;股東股利-股票(每股0.3元)9,00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按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3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依面額改發至元為止,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前述增資案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並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增資配股基準日,新股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屆時將另行公告除權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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