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勝保險經紀人(興)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2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蓮潭國際會館403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4)112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2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2)112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1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14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蓮潭國際會館403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4)112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2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2)112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1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14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12/27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雅玟,現任財務部協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賴凱鴻,現任財務科資深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因內部職務調整規劃,原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陳雅玟協理,免兼會計主管。
7.生效日期:113/01/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業經本公司112年12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12/27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雅玟,現任財務部協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賴凱鴻,現任財務科資深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因內部職務調整規劃,原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陳雅玟協理,免兼會計主管。
7.生效日期:113/01/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業經本公司112年12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喻卉菲、周育民
被告:馮瑤華、蘇孟堂、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
4.事實發生日:112/09/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原於111年11月4日接獲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文書案號:111年
度審易字第1524號),因原告以現金託付被告馮瑤華代為繳交續期保險費,卻遭被
告馮瑤華侵占而受損害,進而對被告馮瑤華提起詐欺告訴。原告亦以其原保單投
保過程中所牽涉之對象,即馮瑤華(非本公司人員)、蘇孟堂(本公司業務員)、本
公司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等,列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民法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之人,聲明全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63萬8,995元,及自起訴訟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本公司於今日收到上述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摘錄裁定內文「…,是對
被告蘇孟堂、該等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訴訟案係被告馮瑤華侵占原告喻卉菲及周育民託付代繳之現金續期保險費,本公司
認無須負連帶責任,且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原告:喻卉菲、周育民
被告:馮瑤華、蘇孟堂、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
4.事實發生日:112/09/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原於111年11月4日接獲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文書案號:111年
度審易字第1524號),因原告以現金託付被告馮瑤華代為繳交續期保險費,卻遭被
告馮瑤華侵占而受損害,進而對被告馮瑤華提起詐欺告訴。原告亦以其原保單投
保過程中所牽涉之對象,即馮瑤華(非本公司人員)、蘇孟堂(本公司業務員)、本
公司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等,列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民法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之人,聲明全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63萬8,995元,及自起訴訟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本公司於今日收到上述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摘錄裁定內文「…,是對
被告蘇孟堂、該等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訴訟案係被告馮瑤華侵占原告喻卉菲及周育民託付代繳之現金續期保險費,本公司
認無須負連帶責任,且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鏡周刊....等媒體
2.報導日期:112/09/06
3.報導內容:摘錄內文「...夫妻去年報案,指2019年透過公勝保險經紀公司,由
經紀人馮瑤華向遠雄人壽購買投資型保險約4,500萬元,約定分6期繳費後拿回
本金或每年領回優厚的配息,原訂以匯款方式繳納保費,但最後為享折扣改付
現金,竟血本無歸,已緊急報案提告,希望能追回已繳納本金3,447萬餘元。」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馮瑤華非本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
(2)本案為被告馮瑤華侵占原告以現金託付其代為繳交之續期保險費,由原告對
被告馮瑤華所提起詐欺之告訴案。
6.因應措施: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報導日期:112/09/06
3.報導內容:摘錄內文「...夫妻去年報案,指2019年透過公勝保險經紀公司,由
經紀人馮瑤華向遠雄人壽購買投資型保險約4,500萬元,約定分6期繳費後拿回
本金或每年領回優厚的配息,原訂以匯款方式繳納保費,但最後為享折扣改付
現金,竟血本無歸,已緊急報案提告,希望能追回已繳納本金3,447萬餘元。」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馮瑤華非本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
(2)本案為被告馮瑤華侵占原告以現金託付其代為繳交之續期保險費,由原告對
被告馮瑤華所提起詐欺之告訴案。
6.因應措施: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8/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408,922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37,10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0,673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0,74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4,38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4,38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2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001,76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70,00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31,75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408,922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37,10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0,673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0,74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4,38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4,38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2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001,76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70,00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31,75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12/06/20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111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111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6/20
2.捐贈緣由: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公益理念與回饋社會。
3.捐贈金額:新台幣400萬元整
4.受贈對象:公勝文教公益信託
5.與公司關係:關係人
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
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捐贈緣由: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公益理念與回饋社會。
3.捐贈金額:新台幣400萬元整
4.受贈對象:公勝文教公益信託
5.與公司關係:關係人
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
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20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蓮潭國際會館103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1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1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4)111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1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2)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22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20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20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蓮潭國際會館103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1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1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4)111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1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2)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22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20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3/2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188,825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69,676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2,255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0,21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4,91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4,91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2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975,83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48,45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27,37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3/2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188,825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69,676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2,255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0,21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4,91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4,91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2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975,83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48,45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27,37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8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0,000,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3.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0,000,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3/28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現金股利總額為新台幣60,00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3.0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2/04/20
5.最後過戶日:112/04/21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22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4/26
8.除權(息)基準日:112/04/26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2/05/2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現金股利總額為新台幣60,00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3.0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2/04/20
5.最後過戶日:112/04/21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22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4/26
8.除權(息)基準日:112/04/26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2/05/2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喻卉菲、周育民
被告:馮瑤華、蘇孟堂、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
4.事實發生日:111/11/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案係因原告喻卉菲及周育民以現金託付被告馮瑤華代為繳交續期保險費,
卻遭被告馮瑤華侵占而受損害,進而對被告馮瑤華提起詐欺告訴,業經台灣
台北地方檢察署以被告馮瑤華違反詐欺事由提起公訴。
(2)原告喻卉菲及周育民以其原保單投保過程中所牽涉之對象,即馮瑤華(非本公
司人員)、蘇孟堂(本公司業務員)、本公司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等,
列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聲明全體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台幣2,063萬8,995元,及自起訴訟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本訴訟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訴訟案係被告馮瑤華侵占原告喻卉菲及周育民託付代繳之現金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認無須負連帶責任,且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原告:喻卉菲、周育民
被告:馮瑤華、蘇孟堂、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
4.事實發生日:111/11/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案係因原告喻卉菲及周育民以現金託付被告馮瑤華代為繳交續期保險費,
卻遭被告馮瑤華侵占而受損害,進而對被告馮瑤華提起詐欺告訴,業經台灣
台北地方檢察署以被告馮瑤華違反詐欺事由提起公訴。
(2)原告喻卉菲及周育民以其原保單投保過程中所牽涉之對象,即馮瑤華(非本公
司人員)、蘇孟堂(本公司業務員)、本公司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等,
列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聲明全體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台幣2,063萬8,995元,及自起訴訟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本訴訟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訴訟案係被告馮瑤華侵占原告喻卉菲及周育民託付代繳之現金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認無須負連帶責任,且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0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0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114,64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94,151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55,131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4,91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4,926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4,926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2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987,39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80,01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07,389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0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114,64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94,151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55,131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4,91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4,926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4,926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2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987,39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80,01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07,389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鏡傳媒....等媒體
2.報導日期:111/08/01
3.報導內容:摘錄內文「日前台北地檢署發動偵辦一宗保險詐騙案,被害人竟是F4男神
周渝民(仔仔)與妻子喻虹淵,他們報案指出,2019年間透過公勝保險經紀公司,由
經紀人馮瑤華向遠雄人壽購買投資型保險約4,500萬元,約定分6期繳費後拿回本金或
每年領回優厚的配息,原訂以匯款方式繳納保費,但最後為享折扣改付現金,竟血本
無歸,已緊急報案提告,希望能追回已繳納本金3,447萬餘元。」及「仔仔夫妻認為,
公勝保經及遠雄都有疏失,他們是透過馮瑤華經由公勝保經,再由公勝保經向遠雄投
保,案發後才知悉是公勝保經業務員蘇孟堂和憑配合,而且公勝保經有收到此張保單
的佣金,公勝保經應與馮瑤華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將另提民事訟訴追回款項,...」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就2022/8/1鏡傳媒與國內各大媒體報導刊載「知名藝人周渝民、喻虹淵遭馮瑤華詐騙
保險費3,447萬元」一事,本公司鄭重否認馮瑤華女士為本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且
全案純屬周、喻二人以現金託付馮瑤華女士,代其向保險公司繳交續期保險費,進而
遭受侵占之事。
茲就相關事實澄清並聲明如下:
一、2018年間,知名藝人周渝民、喻虹淵確有透過本公司所屬蘇姓保險業務員投保保
險,但所投保保單性質為利率變動型保單,為到期保本,並依保險公司宣告利率
配發收益之險種,並非媒體所載之『投資型保險』,媒體對此內容有所誤會。
二、再者,媒體新聞內文所指之馮瑤華女士,始終未曾任職本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
鏡傳媒與其他媒體亦未曾就此事向本公司查證,即逕行刊登,殊屬憾事。
三、經本公司查知,相關保單之投保過程,係由馮瑤華女士向周、喻二人推介保險商
品,並出示明載本公司蘇姓業務人員之投保建議書,此後保險公司製發保單也明
示保險業務員為蘇姓業務人員,並由周、喻二人簽收確認。
四、綜上所述,顯見本事件核心所繫,在於周、喻二人若堅持原本以自動轉帳扣繳保
險費(保單之首期保險費即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無出事可能;但卻輕信馮
瑤華女士「以現金繳納保險費將可獲得較高折扣」之說詞,而將第二年度後之續
期保險費託付馮瑤華繳交,導致保險費遭受馮瑤華女士侵吞。且由本公司迄今未
曾接受檢調機關傳訊或函查等情可證,本公司於馮瑤華侵占周、喻二人保險費一
事,誠屬無辜之第三人。
五、最後,本公司就周、喻二人遭受馮瑤華女士侵占鉅額保險費一事,深表遺憾。並
呼籲投保大眾,關於自身保險費之繳交,盡量採取自動轉帳或自行匯款等常規方
式辦理,以免徒生憾事!
6.因應措施: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此事件不影響公司營運,本公司業務相關資訊均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
(2)有關媒體對本公司應與馮瑤華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將另提民事訟訴追回款項之報導,
待本公司正式接獲法院通知後,依法令規定內再行對外說明或澄清。
2.報導日期:111/08/01
3.報導內容:摘錄內文「日前台北地檢署發動偵辦一宗保險詐騙案,被害人竟是F4男神
周渝民(仔仔)與妻子喻虹淵,他們報案指出,2019年間透過公勝保險經紀公司,由
經紀人馮瑤華向遠雄人壽購買投資型保險約4,500萬元,約定分6期繳費後拿回本金或
每年領回優厚的配息,原訂以匯款方式繳納保費,但最後為享折扣改付現金,竟血本
無歸,已緊急報案提告,希望能追回已繳納本金3,447萬餘元。」及「仔仔夫妻認為,
公勝保經及遠雄都有疏失,他們是透過馮瑤華經由公勝保經,再由公勝保經向遠雄投
保,案發後才知悉是公勝保經業務員蘇孟堂和憑配合,而且公勝保經有收到此張保單
的佣金,公勝保經應與馮瑤華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將另提民事訟訴追回款項,...」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就2022/8/1鏡傳媒與國內各大媒體報導刊載「知名藝人周渝民、喻虹淵遭馮瑤華詐騙
保險費3,447萬元」一事,本公司鄭重否認馮瑤華女士為本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且
全案純屬周、喻二人以現金託付馮瑤華女士,代其向保險公司繳交續期保險費,進而
遭受侵占之事。
茲就相關事實澄清並聲明如下:
一、2018年間,知名藝人周渝民、喻虹淵確有透過本公司所屬蘇姓保險業務員投保保
險,但所投保保單性質為利率變動型保單,為到期保本,並依保險公司宣告利率
配發收益之險種,並非媒體所載之『投資型保險』,媒體對此內容有所誤會。
二、再者,媒體新聞內文所指之馮瑤華女士,始終未曾任職本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
鏡傳媒與其他媒體亦未曾就此事向本公司查證,即逕行刊登,殊屬憾事。
三、經本公司查知,相關保單之投保過程,係由馮瑤華女士向周、喻二人推介保險商
品,並出示明載本公司蘇姓業務人員之投保建議書,此後保險公司製發保單也明
示保險業務員為蘇姓業務人員,並由周、喻二人簽收確認。
四、綜上所述,顯見本事件核心所繫,在於周、喻二人若堅持原本以自動轉帳扣繳保
險費(保單之首期保險費即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無出事可能;但卻輕信馮
瑤華女士「以現金繳納保險費將可獲得較高折扣」之說詞,而將第二年度後之續
期保險費託付馮瑤華繳交,導致保險費遭受馮瑤華女士侵吞。且由本公司迄今未
曾接受檢調機關傳訊或函查等情可證,本公司於馮瑤華侵占周、喻二人保險費一
事,誠屬無辜之第三人。
五、最後,本公司就周、喻二人遭受馮瑤華女士侵占鉅額保險費一事,深表遺憾。並
呼籲投保大眾,關於自身保險費之繳交,盡量採取自動轉帳或自行匯款等常規方
式辦理,以免徒生憾事!
6.因應措施: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此事件不影響公司營運,本公司業務相關資訊均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
(2)有關媒體對本公司應與馮瑤華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將另提民事訟訴追回款項之報導,
待本公司正式接獲法院通知後,依法令規定內再行對外說明或澄清。
1.傳播媒體名稱:鏡傳媒
2.報導日期:111/08/01
3.報導內容:摘錄內文「日前台北地檢署發動偵辦一宗保險詐騙案,被害人竟是F4男神
周渝民(仔仔)與妻子喻虹淵,他們報案指出,2019年間透過公勝保險經紀公司,由
經紀人馮瑤華向遠雄人壽購買投資型保險約4,500萬元,約定分6期繳費後拿回本金或
每年領回優厚的配息,原訂以匯款方式繳納保費,但最後為享折扣改付現金,竟血本
無歸,已緊急報案提告,希望能追回已繳納本金3,447萬餘元。」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馮瑤華女士非本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
(2)全案純屬周、喻二人以現金託付馮瑤華女士,代其向保險公司繳交續期保險費,
進而遭受侵占之事。
(3)本公司迄今未曾接受檢調機關傳訊或函查等情可證,本公司於馮瑤華侵占周、
喻二人保險費一事,誠屬無辜之第三人。
(4)此事件不影響公司營運,本公司業務相關資訊均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
6.因應措施: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報導日期:111/08/01
3.報導內容:摘錄內文「日前台北地檢署發動偵辦一宗保險詐騙案,被害人竟是F4男神
周渝民(仔仔)與妻子喻虹淵,他們報案指出,2019年間透過公勝保險經紀公司,由
經紀人馮瑤華向遠雄人壽購買投資型保險約4,500萬元,約定分6期繳費後拿回本金或
每年領回優厚的配息,原訂以匯款方式繳納保費,但最後為享折扣改付現金,竟血本
無歸,已緊急報案提告,希望能追回已繳納本金3,447萬餘元。」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馮瑤華女士非本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
(2)全案純屬周、喻二人以現金託付馮瑤華女士,代其向保險公司繳交續期保險費,
進而遭受侵占之事。
(3)本公司迄今未曾接受檢調機關傳訊或函查等情可證,本公司於馮瑤華侵占周、
喻二人保險費一事,誠屬無辜之第三人。
(4)此事件不影響公司營運,本公司業務相關資訊均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
6.因應措施: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1/07/01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1)獨立董事:謝仁耀
(2)獨立董事:蔡東賢
(3)獨立董事:柯愛惠
4.舊任者簡歷:
(1)獨立董事:謝仁耀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所所長
(2)獨立董事:蔡東賢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3)獨立董事:柯愛惠 嘉威生活(股)公司營運長兼任財務長
5.新任者姓名:
(1)獨立董事:謝仁耀
(2)獨立董事:蔡東賢
(3)獨立董事:柯愛惠
6.新任者簡歷:
(1)獨立董事:謝仁耀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所所長
(2)獨立董事:蔡東賢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3)獨立董事:柯愛惠 嘉威生活(股)公司營運長兼任財務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配合董事暨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全面改選後新委任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1/17~111/01/16(本屆董事任期依公司法
第195條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10.新任生效日期:111/07/01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1)獨立董事:謝仁耀
(2)獨立董事:蔡東賢
(3)獨立董事:柯愛惠
4.舊任者簡歷:
(1)獨立董事:謝仁耀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所所長
(2)獨立董事:蔡東賢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3)獨立董事:柯愛惠 嘉威生活(股)公司營運長兼任財務長
5.新任者姓名:
(1)獨立董事:謝仁耀
(2)獨立董事:蔡東賢
(3)獨立董事:柯愛惠
6.新任者簡歷:
(1)獨立董事:謝仁耀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所所長
(2)獨立董事:蔡東賢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3)獨立董事:柯愛惠 嘉威生活(股)公司營運長兼任財務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配合董事暨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全面改選後新委任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1/17~111/01/16(本屆董事任期依公司法
第195條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10.新任生效日期:111/07/01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1/07/01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現金股利總額為新台幣70,00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3.5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7/21
5.最後過戶日:111/07/24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7/25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7/29
8.除權(息)基準日:111/07/29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8/1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現金股利總額為新台幣70,00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3.5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7/21
5.最後過戶日:111/07/24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7/25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7/29
8.除權(息)基準日:111/07/29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8/1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7/01
2.捐贈緣由: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公益理念與回饋社會。
3.捐贈金額:新台幣400萬元整
4.受贈對象:公勝文教公益信託
5.與公司關係:關係人
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
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捐贈緣由: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公益理念與回饋社會。
3.捐贈金額:新台幣400萬元整
4.受贈對象:公勝文教公益信託
5.與公司關係:關係人
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
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1/06/23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蔡文俊
4.舊任者簡歷: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蔡文俊
6.新任者簡歷: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後之選任
9.新任生效日期:111/06/2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蔡文俊
4.舊任者簡歷: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蔡文俊
6.新任者簡歷: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後之選任
9.新任生效日期:111/06/2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 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職 稱 姓 名
法人董事 鑫聯網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文俊
董 事 蔡聖威
董 事 蔡聖國
董 事 駱玉輝
獨立董事 謝仁耀
獨立董事 蔡東賢
獨立董事 柯愛惠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獨立董事 柯愛惠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政星塑料製品(河源)有限公司/董事
政鑫美耐皿制品(河源)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政星塑料製品(河源)有限公司/廣東省河源市明珠科技工業園河源大道西
政鑫美耐皿制品(河源)有限公司/廣東省河源市明珠科技工業園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政星塑料製品(河源)有限公司/家用製品之產銷業務
政鑫美耐皿制品(河源)有限公司/家用製品之產銷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職 稱 姓 名
法人董事 鑫聯網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文俊
董 事 蔡聖威
董 事 蔡聖國
董 事 駱玉輝
獨立董事 謝仁耀
獨立董事 蔡東賢
獨立董事 柯愛惠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獨立董事 柯愛惠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政星塑料製品(河源)有限公司/董事
政鑫美耐皿制品(河源)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政星塑料製品(河源)有限公司/廣東省河源市明珠科技工業園河源大道西
政鑫美耐皿制品(河源)有限公司/廣東省河源市明珠科技工業園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政星塑料製品(河源)有限公司/家用製品之產銷業務
政鑫美耐皿制品(河源)有限公司/家用製品之產銷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