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揚秦國際企業(上)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獨立董事、董事 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1.股東會決議日:108/06/2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元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卓元裕董事:榮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卓靖倫董事:王國雄董事:林麗玲獨立董事:林文政獨立董事:張喬翔獨立董事:高端訓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元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卓元裕(1)超秦企業(股)公司法人董事長代表(2)瑞秦投資(股)公司董事長(3)立秦投資(股)公司董事長(4)英秦投資(股)公司董事長(5)元裕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榮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卓靖倫(1)超秦企業(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2)上海佐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3)Super Qin Private Limited董事長(4)英秦投資(股)公司董事(5)立秦投資(股)公司董事(6)立秦投資(股)公司董事(7)榮機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王國雄(1)成真社會企業董事長(2)王國咖啡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3)成真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 林麗玲(1)上海佐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監察人獨立董事:林文政(1)台灣東洋藥品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2)國立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副教授(3)國立台灣大學工商管理學系暨研究所兼任副教授(4)中華民國商業總會人力資源暨教育訓練委員會副主任委員(5)財團法人勞工研究資料中心基金會董事長(6)台灣勞動學會理事(7)台電人力資源發展專案小組外部委員(8)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季刊編輯委員(9)天下雜誌創新學院顧問獨立董事: 張喬翔(1)兆豐證券董事獨立董事: 高端訓(1)商業總會品牌加速中心品牌長(2)李奧貝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大數據品牌顧問(3)中國生產力中心企業輔導顧問(4)政治大學企管系/IMBA兼任教授(5)台北大學EMBA兼任教授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8/06/28~111/06/27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6/282.發生緣由: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8/06/28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盈餘分配股利新台幣39,960,000元(每股配發2.22元)4.除權(息)交易日:108/07/085.最後過戶日:108/07/09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7/10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7/148.除權(息)基準日:108/07/14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現金股利預定發放日:108/08/202.本公司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及發放日業經108年06月28日 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1.事實發生日:108/05/17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股票全面轉換無實體發行。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公司法第162條之2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2)本公司無實體發行之股票:已發行之股份,計普通股18,000,000股,每股面額新 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180,000,000元。(3)本次換發無實體新股票之比率為1:1,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舊股票 相同。(4)全面無實體換發新股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日期如下: a.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8年7月10日至108年7月19日。 b.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108年7月14日。 c.無實體股票開始換發日期:108年7月22日。 d.無實體股票興櫃買賣日期:108年7月26日。(5)自無實體新股開始換發之日起,原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6)本次股票全面換發無實體之相關事宜,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或因客觀環境 影響而需予以修正變更上述條件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被告)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鄧永成法院名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案號:不適用2.事實發生日:108/04/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於108年04月22日收到鄧永成先生之律師來函並附上民事起訴書第一頁影本,該律師函聲明請求本公司給付總金額新台幣3,510,000元及遲延利息。(2)民國107年4月23日,本公司承租之廠房(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66巷8號)因員工操作油炸機不當發生火災,本公司經幾番與房東鄧永成先生調解,因賠償金額未達共識,故鄧永成先生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與律師商議,待收到法院正式來函,將委任律師處理本案。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與律師商議,待收到法院正式來函,將委任律師處理本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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